多项悬念已解 《基金法草案》铁定年内出台
发布时间:2003-07-16 浏览数:791
《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将正式被提交到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进行讨论,这是草案第二次被提交到人大常委会上审议。据了解,二审草案与初审稿相比,形式上增加了一个章节,具体细节上也有了很多更改。 草案内容更加务实 “草案的内容更加务实,”一位了解内情的人士表示,“首先表现在基金概念上。可以例证的是,草案中将基金定义为在境内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的活动,此处不再过分地强调什么是契约型基金、什么是公司型基金,不再特别地去区分基金和信托之间的关系。” 产业投资基金将由专门的《产业基金法》来规定,二审草案只就证券投资基金来讨论;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机构限制于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批准的机构;草案没有规定的,适用《信托法》、《证券法》;公司型基金的具体办法将由国务院规定。 现在,二审草案的争议焦点变成担当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机构范围、持有人是否有权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基金在操作过程中是否应该具有质押股票进行融资的权利等新问题上。对管理人约束更强 记者了解到,与一审稿相比,此草案对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范围的限定更加严格。一审稿中,基金管理人可以由基金管理公司担任,还可以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从事基金管理业务并取得基金管理资格的其他机构担任。而二审稿中,基金管理人只限定为基金管理公司。 “这对现有的基金管理是好事情,因为减少了竞争。”一位基金专家分析。但草案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的准入门槛没有降低,相反,参与立法的人士则希望通过较为严格的规定来约束管理人。 二审稿对基金托管人的规定也有所改变,一审稿中规定,托管人可以由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还可以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其他金融机构担任,而二审稿中只限定为商业银行。 “这样更加有益于保护投资者利益。”一位参与立法的人士表示,只有通过一系列的规定强化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资格,明确基金托管人的权利、责任、义务、利益、信用原则等,才能建立起保护投资人权益的机制。 保险公司喜忧参半 由于二审稿对基金管理人范围只限定为基金管理公司,而不是一审稿中的资产管理公司,所以业内人士分析,此条款使保险公司参与基金管理公司的想法彻底破灭。虽然多数保险公司比较忌讳评论此条款对保险公司未来开展业务的影响,但保险公司成立自己的资产管理公司的冲动越来越强烈。5月9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率先获批设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中国人寿、泰康人寿、华泰财险也紧随其后,纷纷提出申请或在加紧申请。 但保险面临的将不全是坏事情,因为二审草案中也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召集的情况下,持有基金份额10%的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前提是必须报证监会备案。 如果此条款以法律的形式被进一步明确,“封转开”可能会提上议程。基金银丰于2002年8月15日宣布成立,今年8月15日后就具备了“封闭转开放”的条件,但因为没有法律规定而延期转开放,此条款出台将使“封转开”有法可依。 届时,保险公司作为基金的最大持有人,以其目前所持有的封闭式基金的份额,就有权力召集和召开持有人大会,并经持有人大会通过,使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这样做的结果是可以提升封闭式基金的价格,使保险公司在封闭式基金的投资减少亏损。 “不过,一般投资者利益也会因为此条款得到保护,这也是二审草案将持有人利益落到实处的直接表现。”一位业内人士评价. 新闻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