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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或原因造成的委托人经济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权益部)

发布时间:2012-09-17 浏览数:11,146

    1、非注册执业律师办理的委托业务;
    2、注册执业律师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私自接受业务的;
    3、注册执业律师与对方当事人或对方律师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4、注册执业律师非执业行为;
    5、以骗取保险赔偿金为目的的行为;
    6、国家法律法规、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7、注册执业律师被指控对他人诽谤或恶意中伤,经法院判决指控成立的;
    8、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委托业务,但中国境内的法院、仲裁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决定适用外国法律的委托业务,保险人负责赔偿;
    9、非被保险人的注册执业律师办理的委托业务;
    10、在保单列明追溯期开始前已离开被保险人的注册执业律师办理的委托业务;
    11、注册执业律师加入被保险律师事务所之前办理的委托业务;
    12、任何被保险人在保险单生效之前已经知道的责任事故。
    13、被保险人对委托人的身体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