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联合发出通知共同规范司法鉴定工作
发布时间:2005-11-16 浏览数:1,017
本报北京11月13日讯 记者于呐洋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已施行一个多月,日前,国家安全部与司法部在充分协商研究的基础上,联合发通知指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安全机关的司法鉴定工作,是贯彻实施决定,推动我国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建立的切实举措,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有利于国家安全机关科学高效地履行司法鉴定工作职能,提高司法鉴定意见的公信力,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对此,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均予以充分肯定与支持,赞成部门之间通过协商,制定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指示和有关法律的具体规定。
据了解,通知对国家安全机关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条件、范围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
关于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员。根据决定规定和全国人大法工委有关意见,国家安全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相应的司法鉴定机构,主要为国家安全机关侦查工作服务,在不面向社会提供鉴定服务的前提下,可以接受司法机关、监察、海关、军队保卫部门以及行政执法机关委托的非诉或在诉讼中没有争议的鉴定业务。国家安全部对各省级国家安全机关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负有业务领导、监督和管理职责。
关于登记、名册、公告。针对国家安全机关的特殊要求,一是司法部对经国家安全部依据决定和有关准入条件审查合格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核准登记;二是国家安全机关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实行单独的名册管理制度,在审判机关备案;三是国家安全机关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不向社会公告,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向国家安全机关和审判机关提出申请,查阅名册中有关内容。
关于规范司法鉴定活动。按照国家安全机关关于司法鉴定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建设的目标要求,各级国家安全机关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要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司法鉴定工作的各项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遵守国家统一的司法鉴定的程序规则、技术标准与相关操作规范。
关于相关制度建设。国家安全部将尽快制定国家安全机关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并与司法部共同制定、颁发《国家安全机关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管理办法》,同时尽快制定既符合国家司法鉴定工作的总体要求,又具有国家安全工作特色的司法鉴定技术标准和司法鉴定工作规则。
关于再次鉴定。国家安全机关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结论在审判过程中发生争议,需要再次鉴定的,如涉及国家安全工作秘密,则应由人民法院商国家安全机关后,指定具有保密资质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关于相互配合与相互支持。司法行政部门所属的监狱管理和违法行为矫治单位,应积极配合与协助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收集所需的犯罪分子或者违法行为矫治人员的相关物证。各级国家安全机关要积极配合、大力支持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共同做好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中的有关事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向国家安全机关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对国家安全机关司法鉴定工作给予充分支持。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