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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有什么样的情形可视为完成业务培训课时或可以折抵业务培训课时

发布时间:2004-07-28 浏览数:14,172


    (1)参加全国律师协会或广东省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
    (2)参加外省市律师协会或境外法律教育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
    (3)本年度在法学刊物或律师刊物上发表律师业务领域专业性文章;
    (4)参加法律专业的博士、硕士、研究生或在境外进修法律专业等各种在职学历教育学习;
    (5)参加国家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各部委举办的与律师实务关系密切的培训;
    (6)参加国际、国内与律师业务有关的学术交流研讨会;
    (7)接受广州市律师协会网站上多媒体远程教育;
    (8)律师协会认可的有助于提高执业律师业务水平、技能的其他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