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细化对传染病病人权利的保护
发布时间:2004-06-24 浏览数:1,161
本报北京6月23日电 对甲类传染病发病场所或者特定区域的人员采取隔离措施的同时,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的工作单位不得拒绝支付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这是再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修订草案一审稿第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这一规定很有必要,但过于原则,在公共卫生领域,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权利是特定的、具体的,如获得救治权、知情选择权、隐私保护权、法律救济权等,本法应有所体现。也有委员提出,也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保护上述人群权利的同时,有必要对其规定一定的义务。根据这些意见,修订草案二审稿将不歧视原则进一步进行了具体化。(记者 安克明)
——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