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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丹戴尔:废除死刑是我一生的事业

发布时间:2004-04-19 浏览数:1,970

  二百多年前,意大利青年法学家贝卡利亚提出废除死刑以来,世界各国关于死刑存废的争论就从来没有停止过。   罗贝尔·巴丹戴尔,法国著名律师和政治家。他坚定地主张废除死刑,保护人权。弗朗索瓦·密特朗担任总统的第一个7年任期中,巴丹戴尔在政府中担任司法部长。1981年他使国民议会和参议院分别通过了废除死刑的法案。法国于1985年12月31日批准加入《欧洲人权公约》关于废除死刑的第6号议定书,从而完成了废除死刑的立法。后巴丹戴尔又被任命为宪法委员会主席。他现为参议员,在巴黎大学等地从事法律教学工作。   巴丹戴尔是法国废除死刑的象征,他回顾法国废除死刑奋斗历程的著作《为废除死刑而战》于2000年获得费米纳评论奖。   2004年4月,巴丹戴尔应邀来中国访问。借此机会,本报记者在法国大使官邸对他进行了专访。(记者谢庆)   废除死刑是我的信念   记者:作为法国著名律师和政治家,您的名声一方面是与一系列著名案件联系起来的,另一方面是与为废除死刑而奋斗联系起来的,您是从什么时候开始主张废除死刑的?   巴丹戴尔:我对废除死刑确实有一种信念,在我的一生中非常重要。今天我所谈到的死刑问题,一部分是我过去在刑事案件辩护的过程中的经历,另一部分是在全世界范围内怎样看待死刑和废除死刑。   废除死刑是一个非常大的目标,就我个人的经历来讲,我是律师当中那种为废除死刑而奋斗的人。应该说,废除死刑是我在道德方面的一个信念,我把它当作自己的承诺。   从1972年到1981年是我生命中最重要的一段时间。1972年,有一位朋友请我为一个人作辩护,这个案件当时轰动了全法国。案件涉及两名在押的犯人,因谋杀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布菲和因犯有带有加重情节的盗窃罪而被判处20年有期徒刑的本坦斯。两个人在监狱劫持了一个女护士和一名看守,要求政府提供汽车和钱,才肯放出人质。在治安人员冲锋解救人质时,布菲把两名人质割喉杀死了。我为其中的本坦斯辩护。在法庭辩论过程中,我证明本坦斯没有杀害人质,重罪法庭也排除了针对本坦斯的谋杀指控。但是尽管本坦斯没有直接杀人,法庭还是把他当作同谋犯判处了死刑。我当时以为,蓬皮杜总统会利用特赦权对两个人区别对待,对从来没有杀过人的本坦斯特赦。然而,最终本坦斯还是被执行了死刑。在我陪着他上断头台的那一时刻起,我就发誓一生都要为废除死刑而战。   也正是从那一天起,我有了一个飞跃,以前只是有这种信念,从那时起我就开始作大量的宣传工作,积极主张废除死刑,不知道写了多少篇文章,做了多少次演讲。凡事有人要求我为可能判处死刑的人辩护,我都不拒绝。从1976年到1981年之间,我一共使6个人免遭砍头。   记者:1981年之前,您都是在重罪法庭上进行反对死刑的斗争。   1981年密特朗当选为法国总统,您开始担任司法部长,同年10月法国发布法律规定死刑应予废除,废除死刑的法案是怎么通过的?   巴丹戴尔:废除死刑只能通过政治的议案来实现,如果没有依赖于议会坚定多数的总统的坚强意志,就不存在废除死刑的问题。密特朗在1981年竞选总统时,有人向他提出废除死刑的问题,他回答,如果他当选总统,他会通过议会通过法律来废除死刑。先是议会选举,后来是总统大选,左翼都占了多数,在左翼的纲领中就有一项要废除死刑。1981年法国废除死刑的整个政治气候就成熟了。也是偶然的原因,我被任命为司法部长,最终,使得左翼占大多数的国民议会和右翼占大多数的参议院都通过了废除死刑的相关法案。法国从此不再存在死刑了。我又开始关注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废除死刑的事业。   死刑会造成司法不公   记者:中国有一句老话叫“杀人偿命”,如果一个人杀了人,对他不处以死刑,对被害人是否不公平?另外,您是否认为实行死刑可以起到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的作用?   巴丹戴尔:“杀人偿命”的说法并不是中国特有的,它也是世界文化的一部分,欧洲叫作同态复仇。关于死刑的问题应该这样看,在1948年《欧洲人权公约》签订的时候,有14个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到1981年的时候是35个国家,现在,联合国成员国中有66个国家还存在死刑,129个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发展的速度很快。现在只有菲律宾一个国家先是废除了死刑后来又恢复了死刑。这充分说明,任何一个国家通过法律废除死刑之后根本没有必要再恢复死刑了。如果说杀人必须偿命,实际上是把正义与个人复仇混为一谈了。   现在已经有很多国家废除了死刑,他们为什么会这样做?国家政府和元首在开始作出废除死刑决定的时候,可能并没有得到大多数民众的支持,但是,之所以有这样一种政治勇气,我想,这与人们心灵深处的某种运动有密切关系的。一些国家废除死刑之后,犯罪率并没有因此而上升,所以是否废除死刑与犯罪率没有关系。可是,死刑本身却会造成司法不公,比如错判、重判、无辜的人被判处死刑。英国曾经把一个判处死刑的人吊死了,两年之后发现了真正的罪犯。这样就会出现不平等,产生个案操作的现象。像前面的本坦斯案件,没有杀人的人也被判处死刑,还有正义可言吗?   另外,决定死刑的行为不是由一个机器作出的,而是个人,有男有女,在决定的过程中往往会搀杂一些个人情感,会有种族主义的倾向,会有排外情绪,还有社会的不平等。比如,我发现,在美国,死刑犯等待处决的监牢里面,更多的死刑犯是黑人,而不是白色人种,还有一些拉丁美洲血统的人,与白种人相比,人数按照人口比例来看,要高得多。我还发现,死刑犯中像大律师、银行家的子女基本上没有,而大多数是贫穷家庭出生的人。死刑犯中基本上是外族人,或是外族人更多,死刑就成为一种不公正、不正义的表现了。本来执行死刑制度的目的是维护正义,结果却导致不公正,不正义。因此,一方面实行死刑本身就没有必要,另一方面,实行死刑反而导致了一些不正常的现象。所以,废除死刑这项事业才能渐渐地发展。   记者:应该说,有刑罚的存在就会不可避免地出现司法不公,并不是因为实行了死刑才导致不公正?   巴丹戴尔:如果一个人被判处了死刑,杀了头就没有办法补救了,如果没有判处死刑,发现了问题还可以补救,二者的性质不一样,死刑是不可逆转的。一个人犯了非常严重的罪行,如果被关紧监狱,过了许多年之后,可以发现他在服刑之后会有所改变,但如果执行了死刑就剥夺了他能够改变的机会,所以执行死刑就是一个非常野蛮的行为了。   记者:您在1972年为谋杀儿童案的被告亨利的辩护是非常成功的,您把司法官和陪审员放到正面面对亨利死亡的位置上,让他们想象“将一个人活生生切成两段”的情景,通过情感的力量使他们作出了拒绝死刑的判断,但是,法庭上还有被害儿童的父母,您如何面对他们的痛苦?   巴丹戴尔:受害家属的痛苦肯定是有的,但司法公正不是私人的公益。古代的时候很简单,把罪犯直接交给受害人家属处死就可以了。但现在的司法公正不是过去的那种做法了,受害家属的痛苦在判决中也是要考虑到的,但司法并不等同于要满足受害人家属的要求,即不是要和他们的满意画等号。我们实行的司法首先要反映社会的价值观,即要捍卫社会正义,要能反映出人的人格,要尊重生命的权利,而不是个人的复仇。在这样的情况之下,死刑就没有任何地位存在了。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