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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2019年7月)

业务资讯

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不仅惠及高新技术企业,普通企业也有机会享受

企业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不是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等特殊身份企业的“专利”,普通企业投入技术研发,同样可以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早在1996年就发出了《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确立了企业用于技术研发的费用,当年指出,研发费用比过往一年支出的增长超过一定幅度(10%)的,可按照实际支出金额的50%在税前扣除。

综合运用财税【2015119号文件、财税【201734号文件、财税【201864号文件规定,普通企业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明确为:

12015年,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对企业技术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政策进行了完善,不再强调研发费用增长幅度的限制,明确了可以在税前加计扣除的技术研发费用的类型,和不得在税前加计扣除的费用的类型;明确了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支出的费用,委托方的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可加计扣除。《通知》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同时,还规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的不得加计扣除。

22018625日,财政部牵头联手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再度就企业技术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事宜发布《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这份《通知》废除了《财税【2015119号》文有关企业委托境外机构研发产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规定;结合财税【201734号文件规定,明确企业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可进行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成本的175%进行摊销,优惠政策到期日为20191231日。不过,企业委托境外个人研发,仍不能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3、结论:鼓励企业进行技术研发、支持技术进步是国家制定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长期基础,无论企业是否具备特殊身份,只要为推动技术进步方面作出贡献,就有机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