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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律师协会对外宣传联络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13-01-28 浏览数:9,124

(2003年5月30日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树立律师的良好形象,提升律师的社会地位,保证对外宣传联络委员会更好地开展工作,根据《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广州市律师协会对外宣传联络委员会是在广州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对外宣传联络及发布重要业内信息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三条       对外宣传联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广州律师在政治、经济、文化领域中的作用;


(二)及时发布业内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宣传优秀律师及其律师事务所事迹;


(四)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


(五)及时与媒体沟通对律师业的宣传情况;


(六)与政府及相关部门保持联络;


(七)与其他各省市律师协会及港澳台地区律师公会保持紧密联系,及时互通业内信息;


(八)常务理事会授权办理的其他对外宣传联络事务。


第四条 对外宣传联络委员会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五条 对外宣传联络委员会由熟悉律师执业情况,执业经验丰富,具备良好的执业道德及执业纪律,关心律师事业发展的执业律师组成。


第六条 对外宣传联络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七条 对外宣传联络委员会主任由常务理事会指定。


副主任由主任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


委员由执业律师自行申请,经主任审核通过后,上报常务理事会。


第八条 对外宣传联络委员会四年为一届,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任期与律协理事的任期一致。


第九条 对外宣传联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是律协业务部。


第十条 对外宣传联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申请聘请专家若干人作为该委员会的顾问,顾问可以列席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


顾问由广州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聘请。


第十一条 对外宣传联络委员会的工作会议采取定期与临时两种形式。


定期会议每月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根据以下情况召开:


(一)常务理事会提议;


(二)主任提议;


(三)半数以上委员提议;


第十二条 对外宣传联络委员会的工作会议有三分之二的委员到会即可召开。


会议决议方式为到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 对外宣传联络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案;


(二)召集委员会的定期会议及临时会议;


(三)提名副主任人选;


(四)提请本委员会委员的增补或撤换;


(五)代表对外宣传联络委员会,向外部发布重要的业内信息;


(六)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汇报工作;


(七)缺席委员会会议时,指定副主任代为履行其职责。


第十四条 对外宣传联络委员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十五条 对外宣传联络委员会委员职责:


(一)完成委员会安排的各项工作;


(二)提议召开委员会临时工作会议;


(三)关注国内外的业内信息,及时将各地的业内信息向常务理事会汇报。


第十六条 对外宣传联络委员会委员,在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自动丧失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向对外宣传联络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二)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工作会议的;


(三)连续两次未完成委员会布置的工作任务的;


(四)因受到律协纪律委员会惩处或司法行政机关处罚或不称职而被委员会解聘的;


(五)被吊销律师执照的。


委员因事不能出席工作会议的,请假必须经主任批准。


第十六条 对外宣传联络委员会活动经费来源为律协会费、各项活动收入、接受赞助等。


委员会原则上在年度预算内使用经费;超出年度预算的,需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广州市律师协会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广州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制定、解释、修改和废止。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2003年6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