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大司法监督要硬起来
发布时间:2005-04-18 浏览数:696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宗源谈加强人大司法监督工作
郑文
今年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其所作的工作报告中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将颁布和实施
因此,司法改革给我们提出了两方面的任务,一是改革措施的有效实施,二是实施过程中的有效监督。张宗源是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的副主任,他对人大的司法监督工作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中的作用有着深入的理解。去年,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对全省的审判、检察、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的司法监督工作进行了多次大规模的专题调研,并形成了调研报告。张宗源作为专题调研组的负责人,在对人大的司法监督工作进行了一系列的综合分析之后,提出了很具指导意义的观点。
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
对于目前各级人大司法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张宗源认为最突出的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司法监督权行使不充分。主要表现是有权搁置不用和权力行使流于形式。二是监督工作不够规范。主要表现是监督主体的不够规范,监督原则和程序把握的不够规范,监督机构设置的不够规范。三是司法监督的力度不够。主要表现是对司法机关工作监督多,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日常化监督少。
张宗源认为,在大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加强和完善人大的司法监督工作是非常重要的。
人大司法监督的实质与目的,就是依法对司法权进行有效的制约,保证司法权的依法运行,防止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行为。张宗源说,人大的司法监督权,是人大监督权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在整个国家监督体系中,人大监督是最高层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监督。它主要体现在人大对司法机关违宪违法和不适当行为的监督,一般是事发后通过评价、通告、批评和督促等间接手段,促使司法机关自行纠正和处理,而不能代行其职。
要进一步加强司法人大监督工作,完善人大监督法制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的当务之急。其中,有两点特别重要:
确立科学的监督原则
确立科学的监督原则,其中包括依法监督原则。依法监督原则。要求法律明确人大监督主体的地位和监督范围、内容、标准、方式、程序以及后果;要求人大监督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反对越权监督、随意监督和监督上的不作为。依法监督原则首先要求“有法可依”,全国人大应加快监督法的立法进程;同时要求监督主体克服“关系网”和其他不利因素的影响,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做到“有法必依”;还要求人大监督应遵循宪法确定的职权分工原则,不代行司法权,不干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集体行使监督权原则。张宗源说,严格意义的“集体行权”,首先,必须通过会议的形式讨论和决定问题;其次,只有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才具有表决权;再次,监督决定和意见的通过,必须坚持和实行民主集中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建立规范的监督制度
张宗源认为,当前应建立健全人大对司法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程序制度,司法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制度,人大质询、询问程序制度,人大审议意见的办理和回复制度,撤职、罢免程序制度等,进一步规范执法检查、工作视察和特定问题调查的程序。同时,进一步完善人大司法案件监督工作程序,只要人大审查认为当事人的请求符合条件时,就应当向司法机关发出询问函,由司法机关在限期内向人大作出书面报告。阅卷与调查程序上,建立调卷审查、甄别情况、公开听证等制度,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可允许公民旁听,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决定程序上,对确有程序违法或裁决不公,或司法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收受贿赂等情形的,人大可作出决定,责成司法机关依法办理,并对有违法失职行为的相关责任人进行依法罢免、撤职等。
显然,对这些问题的深入分析和清醒的认识,是履行好人大监督权的前提,在这个思路下加强和改进人大的司法监督工作无疑会有利于推动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