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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导致无法按期偿还贷款的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3-04 浏览数:2,492

新冠疫情对我国整体的经济状况造成了极大的冲击。2月份以来,确诊人数仍呈现上升趋势,开工时间普遍推迟,导致众多的企业生产经营处于停滞状态。但与此同时,银行贷款还是得按时偿还,在收入锐减的情况下,无疑给诸多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一、中央以及广东地区出台的“暖企”措施

面对疫情的突袭,中央和广东地方政府为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减轻企业负担,陆续落地了很多与贷款相关的“暖企”措施。主要文件如下:

(一)国家层面的相关文件

1.2020126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银保监办发〔202010号《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其中第五点提到要做好受困企业金融服务:“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2.202013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发布银发〔202029号《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其中第(三)点提到:“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其中第(十四)点提到:“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3.202021日,财政部发布财金〔20203号《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其中第三点提到:“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二)广东地区地方相关文件

1.2020130日,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粤金监函〔202019号《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服务和安全稳定工作的通知》,其中第五点提到要做好受疫情影响企业金融纾困工作,支持经济平稳发展:“结合行业前景和企业实际,做好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以及受延迟复工影响企业的金融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合理采取延期还贷、展期续贷、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等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地方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受疫情影响实际,酌情增加贷款、租赁、保理额度,缓收或减免租金、利息,帮助企业降低成本。”

2.202026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通过第15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过程中健康发展的十五条措施》,其中第一点提到:“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银行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疫情期间到期的贷款,鼓励银行展期或续贷。”第十四点提到:“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失信行为的企业,经有关当事方认可,可暂不列入联合惩戒名单。”

3.除上述文件之外,其他地区为贯彻上级文件的精神,也出台了一系列的与贷款相关的政策与措施,如广州市黄埔区出台的暖企亲企稳企八条措施,珠海市横琴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发布的《应对新型肺炎疫情帮扶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政策措施》,佛山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佛府办电〔202010号《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十条政策意见》,普宁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普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意见》。

二、因新冠疫情导致无法按期偿还银行贷款的违约责任能否减免

(一)无法按期偿还银行贷款的,能否根据上述中央和地方出台的文件免除违约责任

不能。上述中央层面的文件中主要为建议金融机构通过展期或续贷等方式减轻企业的还贷压力,而广东省政府的粤金监函〔202019号有明确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合理采取减免逾期利息等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但上述文件多为建议性的表述,主要精神在于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主动承担社会责任,通过减免逾期利息等措施为企业分担压力和损失,并非强制性要求,法律上不能依据上述文件主张减免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

另外,参考以往的案例,2013年爆发H7N9禽流感疫情期间,中国人民银行也曾发布与上述文件类似的银发(20146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做好家禽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其中第三点提到:“对于防疫到位、信用较好但在H7N9流感疫情发生期间出现利息逾期的家禽企业和养殖户,鼓励金融机构免收罚息。”但在(2016)桂0311民初109号案件(该案一审生效)中,法院认为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金融服务机构应当给予因禽流感问题造成亏损的家禽企业的借款利息进行减免的强制性规定,最终未对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进行减免,依然支持了银行上浮50%加收罚息的诉讼请求。

(二)无法按期偿还银行贷款的,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违约责任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新冠疫情期间无法按期偿还银行贷款能否主张免除违约责任,需看是否符合以下构成要件:

1.新冠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新冠疫情应当属于不可抗力事件: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预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下册)》第1186页中的表述:“不可预见是指根据现有的技术水平,一般人对某种事件的发生不可预见。”

不可避免、不可克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合同卷1》第280页中的表述:“不可避免是指是指对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当事人虽然尽了合理的注意,仍不能阻止这一事件的发生;不可克服是指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虽已尽了最大努力,仍不能克服,并因此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客观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下册)》第1186页中的表述:“不可抗力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因此,第三人行为虽然看起来也属于行为人'不能预见'的范畴,但该行为不具有外在于人的行为的客观性特点,因而不属于不可抗力。”

对于新冠疫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截至202012424时,全国已有30个省份启动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可见新冠疫情是突发且不可预见的公共卫生事件,不仅普通人难以预见,即使医学知识丰富的医学专家也难以预见、避免和克服的,且该疫情的发生与发展不以人的行为及意愿为转移,也符合不可抗力“客观情况”的要件。因此新冠疫情应当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参考2003年的SARS疫情,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61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第三条:“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由此可见最高院将非典疫情视为不可抗力事件,以此定性处理受非典疫情影响的法律关系。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在期刊《法律适用》发表了文章《正确处理“非典”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案件》,里面对SARS疫情的定性有更详尽的表述:“这次在一些国家和我国广东、北京等地区发生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世界卫生组织将其称为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英文缩写为SARS)。尽管医学专家对非典型肺炎的症状、成因等存有不同的看法,但从法律上分析,我们认为,非典型肺炎作为一种突发性的异常事件、一种世界范围内爆发的疫情,不仅当事人不能预见,而且具有广博医学知识的医学专家也无法预见;从其爆发至今,还没有有效的方法阻止其传播,甚至还没有确定确切的传染源;尽管有许多非典型肺炎病人经过治疗病愈出院,但到目前医学界还没有确定确切有效的治疗方法,因此,这种异常的事件,至少在目前,是人类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存在,其性质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是一种自然灾害。”

反观此次的新冠疫情,其影响有比当年SARS疫情更严重的趋势,因此将其定性为自然灾害以及不可抗力事件应该没有太大的争议。

2.新冠疫情与无法按期偿还贷款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下册)》1189页中的表述:“不可抗力作为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必须是在不可抗力作为损害后果发生的唯一原因时方能成立。如果当事人的行为对损害的发生和扩大具有因果关系,就应当进一步查清不可抗力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关系,确定当事人的活动在发生不可抗力条件下对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的作用,在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或者在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后,因当事人的过错致使损害后果扩大的,当事人应就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由此可见,不可抗力与无法按期偿还贷款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判断能否减免违约责任的重要考量因素。诸如旅游业、餐饮业等受疫情直接影响的行业,贷款用于生产经营投入的,如因疫情期间政府禁止经营的疾病防控措施影响而无法正常经营,资金链断裂导致无法按时还贷的,不排除有认定存在因果关系的可能性,但实务中还必须得考察新冠疫情对无法还贷情况的影响程度来确定减少责任的比例。

但因金钱债务一般不存在事实上的履行不能,对于非受疫情疾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的行业,不一定能认定疫情与不能按时还贷之间有因果关系。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150号案中,法院认为:“不论是‘非典’、禽流感疫情还是市政施工,可能影响的只是宏观的经营环境,对本案借款合同的履行并不产生任何直接、必然的影响”,以此为由不采纳贷款人减免违约责任的抗辩理由。因此,在银行贷款相关的纠纷中,要证明新冠疫情与无法按期还款之间的因果关系,需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建议对贷款用途、是否受疾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企业发展和财务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否则有较大风险被认定不存在因果关系。

3.贷款企业有无履行通知义务及提供证明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因此拟以不可抗力为由争取减免迟延还贷违约责任的,应注意及时通知出借人。建议各位留意贷款合同中约定的送达方式,尽量以合同约定的方式送达;无约定送达方式的,通知的形式以出具书面文件让对方签收为最佳,其次可以采用邮寄、电子邮箱等方式。另外,需要准备不可抗力发生的证明材料,可以是公证机构、政府部门以及其他可以证明不可抗力发生的单位出具的书面材料,也可以是报纸、杂志、电视等媒体有关不可抗力发生情况的报道材料。

三、能否以新冠疫情为由要求减免本金和正常利息

不能。本次疫情不仅对人民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也令部分企业损失惨重。但即使存在不可抗力情形,似乎也不存在减免本金及正常利息的法律规定。即使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按照《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贷款人仍有恢复原状,偿还本金及占用利息的义务。况且在贷款合同的情景中,发放贷款后,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符合解除合同条件的情况极其少见。

四、对无法按期偿还银行贷款的建议

(一)除了直接受新冠疫情影响的行业,其他行业主要是受宏观经营环境影响,无法按期偿还银行贷款需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较高,企业应尽快评估是否有条件按时偿还贷款。

(二)若无法及时偿还贷款的,应及时与贷款银行沟通,协商降低贷款利率、延长还款期限或者变更还款方式。在中央和地方出台的各个文件中,均提出了多项暖企、稳企的措施,据笔者向各银行客服咨询了解,各银行均制定了不同程度的减负措施,建议各企业可尝试与贷款银行沟通,协商贷款展期、下调利率等贷款优惠。

(三)如经协商,贷款银行不同意降低贷款利率、延长还款期限或者变更还款方式的,应尽快通知贷款银行,履行法律规定的通知义务,如上所述,建议企业尽量以合同约定的方式送达;无约定送达方式的,通知的形式以出具书面文件让对方签收为最佳,其次可以采用邮寄、电子邮箱等方式。

(四)应注意收集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贷款合同的证明,诸如:1.政府部门防控疫情而发布的一些禁止性的通知、文件、规定等;2.公证处、贸促会等有关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3.如企业员工为“新冠肺炎”患者或者疑似病例被隔离观察的,应注意收集住院证明、诊断证明、出院证明及被隔离观察的相关证明等。

(五)实在无力还款的,可与银行等相关部门沟通争取暂不列入失信联合惩处名单。



(作者:郑中鹏,广东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