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出台公证新规 重大经济事项公证处集体决策
发布时间:2006-04-13 浏览数:1,019
本报成都4月12日电胡强记者张晓东今后,凡出现对公证行业信誉造成重大消极影响的问题,该公证处主任及公证处两年内取消评选先进资格,甚至解除公证处主任职务……记者今天获悉该省司法厅还建立了重大经济事项公证审查制度:办理企业改革职工安置协议公证、失地农民安置协议公证等批量性公证事项和遗嘱、赠与等特殊类公证事项,须严格按程序办证。主办公证员办理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经济事项公证,须经公证处主任审批出证;办理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经济事项公证,须经公证处案件审查委员会或主任会议集体研究审查后,由主任审批出证;公证处签发100万元以上的公证强制执行证书,须经公证处案件审查委员会或主任会议集体研究审查决定,任何公证员不得擅自签发。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