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高院规范审执法官与当事人的沟通渠道
发布时间:2005-11-04 浏览数:1,065
本报广州11月1日电 记者邓新建 通讯员粤法新 记者今天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为规范审判、执行人员与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的沟通渠道,该院近日出台了《据广东高院有关负责人介绍,《暂行规定》规定,约见的申请人是民事、行政和执行案件的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接受约见的人员是案件的承办人或执行人,或合议庭的其他人员。符合约见的这四种情况是:在审判或执行程序中有调解或和解意向的;在审判或执行程序中,因情况紧急,需要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采取执行措施的;庭审后、审判前,发现有影响案件裁判的新证据而需要申请再次开庭的;其他对审判或执行有重大影响的情形。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