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首起涉及专利法保密条款行政案今天开审
发布时间:2004-08-18 浏览数:872
中国法院网讯 8月17日,电子基因生物工程物理制剂及产品的发明人丁家树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对簿公堂。丁家树请求法院撤销专利复审委于2004年作出的关于驳回其专利申请的复审决定,以捍卫其价值约250亿元人民币无形资产的发明。据悉,本案是全国首例涉及专利法保密条款的专利行政案件。
丁家树诉称,其潜心研究发明的电子基因生物工程物理制剂经不同电位分档后,可生产出电子基因抗病饮料、电子基因鱼药、电子基因绿色农药、电子基因美容护肤水等诸多产品。此发明应属于国家重点发明,经香港国际无形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值为29.6亿美元,约250亿元人民币。为此,其于1999年8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发明专利的申请,而国家知识产权局却于2002年3月22日驳回了他的申请,理由是:涉及此发明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无法实施相应的技术方案;而说明书中也没有提供任何具体的产品,且没有提供任何实验数据表明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能够达到发明目的。
2002年5月24日,丁家树向专利复审委提出复审请求并对部分文本进行了修改,他认为专利审查员以现有技术中没有记载为由驳回专利申请的理由不能成立,且发明系涉及国家重大利益是不能公开的,是国家机密,审查时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总则第四条,即: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003年11月14日和2004年2月4日,专利复审委经审查后,两次向丁家树发出复审意见通知书,告之其专利申请及修改文本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第33条的规定,即: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使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利益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故维持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2年3月22日作出的驳回丁家树专利申请决定。
合议庭在评议后将择日进行宣判。(冯松)
——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