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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佩律所告法院的勇气

发布时间:2005-07-20 浏览数:814

  一份迟到的财产保全法律文书“放跑”了28万元应冻结款项。为此,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的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愤而状告云南省沾益县人民法院的不作为,同时提出国家赔偿。近日,在这一请求未得到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的情况下,中天所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据笔者了解,中天律师事务所此举算是“吃螃蟹”的律师所了。而且,对于执行问题,沾益县人民法院内部就有不同的说法,此案最终如何尚未可知。但仅就律师事务所状告法院不作为这一行为本身而言,不乏进步意义。

  在法治文明社会,在推动社会变革的力量之中,法律工作者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在我看来,中天律师事务所状告云南省沾益县人民法院不作为,体现了法律工作者为维护权益的积极努力。更进一步看,这种努力可以视为一种对民众法律精神和法治理念的启蒙,可以培养和塑造公民为权利而斗争的精神。

  权利因为争取而成为可能,纸面上的、理想中的权利,如何落实为贴近人心的法律保障,离不开每一位“权利人”自身的努力。中天律师事务所此举告诉我们,作为公权力机关,即使是法院,其不作为的行为也应当接受法律的审判。

  有权力就意味着责任。司法不作为,是对司法权的亵渎,是对法定职责的漠视,是对公共权力的腐蚀。法院不作为不仅会降低自身的公信力,损害普通民众的权益,而且,最为关键的是,“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机关如果“在其位不谋其政”,那么,就很难指望法律受到真正的尊重和落实。这破坏的是整个社会对司法的认同、对法律的信仰,最终将影响法治文明社会的建立与完善。

  笔者认为,律师事务所状告人民法院不作为的举动,势必对各级司法机关产生一种警示效应,让法院的不作为走上法律的审判席,在意外和别扭中令我们感受到法律的力量和尊严,意义不容小视。

  律师事务所状告法院不作为向我们展示了一个图景:公权力机关忠于职守,严于律己,不能有违反法律和损害公民权益的行为;普通公民在自身权益遭受侵害时,有把包括法院、政府在内的公权力机关送上司法审判席的信心和勇气。如此,则国家幸甚,人民幸甚。

    ——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