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构建国有资产法律体系 ———访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资产部主任潘占杰
发布时间:2003-03-19 浏览数:1,378
(记者 周芬棉)“两会”上,有关成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方案广受关注,在此之前,有关构建国有资产法律体系的诸多问题也是媒体的一大热点。国有资产法草拟至今已有十年,八易其稿,终趋有望面世。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的潘占杰主任,多年潜心于此。谈起如何构建国有资产法律体系,他如数家珍。 潘先生说,这么多年没能出台国有资产法,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涉及管理范围、管理主体、分享管理权力的机构等重大立法原则,难以达成共识。现在看来,国有资产立法应该遵循六大基本原则,即: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产权多元化,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坚持国家所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明确国有资产经营主体,规范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经营性国有资产安全高效的奖惩原则等。 这些原则有些几年前都提过,但纵观其实践过程,仍有强调的必要。只有切实依据这些基本原则立法,才能真正建立国有资产法律体系。 要是非金融性经营资产。 严格说,国有资产可分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其中,经营性资产又分为金融性经营资产、非金融性经营资产。依宪法规定,矿藏、水流、草原等等自然资源均属国家所有,约127万亿,是国有资产,但相应的已有许多单项法,如水法等,惟非金融性经营资产目前迫切需要法律规范。 建立国有资产法律体系涉及许多内容,最为核心的问题是产权改革。从制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至今,全民所有被国家所有替代,是一大进步;从对企业的承包经营、放权让利,到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现代企业制度中的产权问题一直是最为关键的因素。 那么,如何才能真正处理好这一问题,潘先生强调三层管理体制:第一层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出资人主体,应当对政府负责,向人大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管资产、管产权,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是预算管理和依法管理,如确定资本调控的范围,制定股权转让的规则、程序,股权转让收入分配、使用等,决定运营主体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审核运营主体的章程,依法审计监督等。国资委的人员还应是少而精的高级人才,懂法律、懂经济、懂会计、懂世贸、还得懂政策;第二层是控股公司,为资本运营主体,在国有资产调控的范围内决定具体投资行为,选派国有资产产权代表;第三层是国有资产所投资的具体公司,为经营实体,市场经济的竞争主体,也是国有资产能够增值与否的决定性环节。 一般来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地位不会有太多问题,较好解决;第二层的控股公司高管由国资委选派,向国资委负责,也不会有太多障碍;但控股公司如何能够选派适格的国有资产产权代表,去经营好国有资产,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就是至关重要的因素。如果选派的人有能力,守法经营,公司就会产生好效益,国有资产就会保值增值,否则,就会是完全相反的情况。 潘先生说,第二层如何向第三层选派出合格的人,的确是解决国有产权主体缺位或者越位问题的关键。现在上海等地已经开始建立职业经理人市场,为所有适格的人搭建一个平台,供公司股东遴选并经控股公司审核并备案。一经选用,其所负职责就是按照公司法的要求,经营好国有资产所投向的公司,使国有资产增值,与此相适应,为这些合格的人提供年薪制、股票期权制,做到权责利相一致。 如果没有年薪制、股票期权制等激励机制,有才能的人一方面为社会创造着巨额财富,同时还要为自己的生计操心,焉能心安理得?国有企业高管出问题的何止红塔集团的前老总储时健? 本着这种思路,需要做的还有很多,如在全国各地大力培育职业经理人队伍,使优秀的职业经理人尽其才智;地方政府也应管好、用好自己使用的国有资产等等。如果这些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国有资产的法律体系就难以真正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