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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权利需要立法保护

发布时间:2005-11-04 浏览数:1,372

   

傅达林


  在公共场合遭恐吓、受辱骂、被殴打,这让人很难想象。尤其是在众所公认的中国法制环境最好城市之一的上海,律师正常执业时竟然会遭遇人身安全的威胁。据《法制日报

》报道,从2002年至今,上海已经发生律师被威胁、殴打事件38起,仅今年就发生了7起。曾荣获“司法部优秀律师”、“上海市十佳律师”称号的郭立律师在法院出庭参加诉讼时,遭到歹徒的围攻殴打。
  近年来,类似的律师遭殴打、被逐出法庭的事件不绝于耳,特别是刑事辩护律师因被错误地指称涉嫌犯罪而受到不正当追究的情形时有发生,使得律师日渐成为一种高风险职业,刑辩律师成了“刀尖上的舞者”。这种令人堪忧的执业现状,折射出我国在律师权利的保护和救济上存在严重的制度缺陷,亟待立法完善。
  目前,我国法律尽管对律师的诉讼权利作了一些规定,但因缺乏有效的保障与救济机制,以至其成为“中看而不中用”的“花瓶权利”。律师法本应是律师执业的“护身法宝”,可现行的法律条文对律师权利的设定寥寥无几,而涉及律师权利限制、法律责任的禁止性、义务性条款却占了一半以上。如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禁止的六种行为,其中包括“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现实中就经常发生律师正常辩护却被法官根据这一条款赶出法庭的怪事。又如,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但由于设定了许多限制,并缺乏相应的保障措施,使得实践中这一权利经常被变相剥夺。
  现代社会中,律师扮演着公民权利的代言人角色,肩负着“运送正义”、延伸公民权的神圣使命,这一使命的完成应有必要的对等权利作支撑。因此,立法保障律师权利,不仅是律师自主执业的需要,也是更好地维护公民权利的需要。当前,笔者认为应做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的修改工作,取消扰乱法庭秩序、辩护人伪造证据罪等对律师正常执业不利的模糊性规定,并将律师在场权、会见权、调查取证权、豁免权、拒绝作证权等这些为法治国家所普遍认可的权利形态,明确具体地纳入刑事诉讼法或律师法,真正为律师自主执业提供必要的权利保障;与此同时,还应建立健全律师权利受损后的救济机制,在立法中设定律师投诉、申诉和司法救济渠道,确保受侵害的律师能够寻求到公正的法律救济,并完善对侵害律师权利行为的惩戒机制,从而为律师依法执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以切实维护公民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