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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更多的困难群体享受“法律援助”

发布时间:2003-03-14 浏览数:1,062

□需要援助的人群正在扩大   □经费、人员及相关部门协调缺乏保障机制   □制定法律援助法的条件时机已经成熟 (记者李勇 万学忠)   杨翔: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司法厅副厅长、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林:十届全国政协委员、湖北省黄石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李汉宇:十届全国政协委员、民建贵州省委副主委、辅正律师事务所主任     记者:中国的法律援助开展已经很多年了,发展也很快,但惠及的面不是很广,一些地区特别是边远农村地区许多人很难享受这种法律救济,甚至对“法律援助”没什么了解。怎样看待这个问题?   杨翔:我国法律援助面临的压力确实很大。虽然这几年发展很快,但还是不适应正在急剧转型和变化的社会对法律援助的需要。目前我国困难群众数量仍然庞大,农村贫困线以下、城市低保人群仍有较大比例,残疾人、未成年人数量较大。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各种因病、天灾致贫的现象时有发生;加之我国正步入老龄化社会,对老人的法律援助压力也在加大。社会困难人群的法律援助需求越来越大,而法律服务和法律运作的成本又在不断增加。   李汉宇:刚才杨翔代表很准确地概括了法律援助目前面临的现状。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从1997年以来,办理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170多件。对比各年办案情况,我所法律援助案件在数量上呈逐年上升趋势。这说明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数越来越多。   王林:我国从1996年开始全面推行这项制度以来,应该说给许多人提供了援助,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法制建设和社会文明做出了贡献。但目前由于各种原因的制约,法律援助的现实状况不容乐观。   记者:我国法律援助与社会需要不相适应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王林:资金缺乏,专业人员缺乏。一些专业人员因为待遇太低,不能解决正式编制等原因离开了法律援助队伍。据统计,2002年全国的法律援助专业人士比2001年人数少了131人。   李汉宇:法律援助在大城市和发达地区的困难要少一些,而到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特别是农村,困难很大,目前全国一些县、市还没有建立起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而越是中西部欠发达地区,越是农村,需要法律援助的困难群众越多。我们所这些年办理的援助案件大部分的当事人是农民。   杨翔:王林委员说出了目前法律援助面临的最大困难。至2001年底,全国有法律援助机构2274个,工作人员8416名,每个机构工作人员平均不到4名,而每个机构援助的范围至少是一个县。机构性质也五花八门,有行政编制,有全额拨款的事业编制,有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2001年全国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共获财政拨款4695万元,其中一半集中在广东、上海等沿海发达地区。你知道同期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援助经费是多少吗?7.06亿元港币。   另外,法律援助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缺乏必要的规范。虽然公、检、法、司等部门就工作的开展有关事项印发了一些联合通知,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不少的问题。尤其是法律援助机构与法院在刑事、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的配合协调问题,需进一步规范。此外,由于取证等需要,往往涉及到诸多部门的配合与协调,对团体、院校以及公民个人等社会力量开展援助工作还缺乏管理与指导措施。   记者:现在各地为了保证法律援助的实行出台了许多政策,如一些地方的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每个律师每年办理一到两件法律援助案件,才能年检。法律援助一方面靠行政机关的强制,另一方面靠律师所和律师自己的觉悟与奉献。要解决这些问题,现在最需要做的是什么?   李汉宇:强制与自觉奉献只是权宜之计,没有制度的保障是不行的。建议吸取西方发达国家这方面的成熟经验,尽快以制度化形式确立法律援助的地位,向更多困难群众及时伸出帮助之手。   王林:保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真正维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当然需要成本。这个成本应该由国家和政府来承担。要保证法律援助事业的壮大,必须立法。   杨翔:目前对法律援助机构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定,对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经费保障以及和相关部门的协调也法无明文,目前所依据的只有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34条和律师法第6章,也仅仅是规定了律师的法律援助,而且规定得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因此,完全有必要制定法律援助法。我和一些代表已经递交了相关议案。我认为法律援助法可以分这8个部分:总则;援助的对象;援助的范围和形式;法律援助的管辖;法律援助的程序;法律援助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法律援助的法律责任;附则。   王林:要解决“打官司难”,要跳出“法律援助亟待援助”的困境,没有一部法律来规范是不行的。   李汉宇:经过8年法律援助的实践,制定法律援助法不仅条件已经具备,而且时机已经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