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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倒垃圾”者最高罚款五万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7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07-06-08 浏览数:1,386

    法制日报北京6月6日讯 记者陈晶晶 记者5日从建设部获悉,《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已于4月10日经建设部第1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单位和个人如何“倒垃圾”进行了详细规定,违规个人将获最高200元的处罚,而单位则将面临最高5万元的罚款。
    办法要求,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也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为均被禁止。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则应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或者关闭、闲置和拆除垃圾处理设施和场所,都需要经过有关主管部门的许可。如果未取得许可证就开展垃圾经营活动,将被处以3万元的罚款;而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则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还强调了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否则将由政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