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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制度在中国

发布时间:2004-03-10 浏览数:694

——行政审判20年历程回顾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实行改革开放后,伴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年轻的行政审判制度用20年的时间走完了西方法治国家上百年甚至几百年走过的历程,堪称奇迹。 我国行政诉讼初创于20世纪80年代初。1990年实施的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在具有“屈死不告官”传统的中国,是件破天荒的事情。 历史的回顾 1954年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宪法曾明确授予公民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宪法权利,但由于“文革”等历史原因,行政诉讼制度并没有建立起来。到1978年改革开放前,行政审判在我国一片空白,宪法赋予公民提起行政诉讼的宪法权利并没有得到落实。 1980年9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所得税法首先规定,外国组织或外国公民对中国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或者对纳税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后,不断出台的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都为行政相对人做出了类似的诉权规定。 1982年3月8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民事诉讼法(试行)》。该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由此,人民法院开始受理行政案件,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有了程序法的依据,我国行政审判制度至此产生。 1989年4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行政诉讼法,并于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该法的颁布与实施,结束了我国没有行政诉讼法的历史。 为了加强行政诉讼制度的配套建设,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复议条例》,1994年5月1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国家赔偿法,1999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这些法律构成了中国行政审判制度的基本框架。 自八十年代始,人民法院开始在有条件的法院陆续组建行政审判庭,至1990年10月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前,全国80%的基层法院建立了行政审判庭,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全部组建了行政审判庭。截至2002年5月,全国各级法院共有行政审判庭3227个,行政审判法官11720人。 可喜的成就 人民法院开展行政审判工作20来,尤其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行政审判按照世贸组织规则中关于非歧视、公开透明和法制统一等原则,不断完善司法审查的各项法律制度,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了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促进改革开放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据统计,1982年底至1990年10月,各级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31626件。1990年10月至1999年9月10年间,各级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526709件,审结498670件,审结率为94.7%;其中原告胜诉率为40%;行政案件类型达50余种,几乎涉及所有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类执法行为。1998年至2002年5年间,各级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463327件,审结464689件(包括旧存)。其中2001年受理100921件,首次突破10万件;受理行政赔偿案件24292件,审结21638件;原告撤诉率为32.38%,败诉率为28.61%,被告的败诉率为25.67%。 存在的问题 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赋予了公民一把锋利的维权之剑,但目前在一些地方确实存在老百姓“不会告”、“不愿告”、“不敢告”的现象。 “不愿告”现象存在,其实质是诉权问题。诉权是法律赋予公民依法自主行使的权利。行政诉讼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合法性审查,因此,合法性是衡量公民是否能打赢官司的惟一标准。行政审判发展到今天,人们要把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目的由“打赢官司”转变为到法院“讨回公道”。 人们最担心的是行政审判会不会“官官相护”。这主要涉及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问题,也是行政审判如何进一步改善司法环境问题。行政体制和司法体制都需要适应时代发展,进行必要的改革,这是党的十六大已经明确提出的要求,目标就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按照这一要求,人民法院依据宪法确定的国家根本政治制度,正在进行体制改革和工作改革,进一步理顺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