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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假释入判决书

发布时间:2002-09-12 浏览数:2,148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部分刑事判决书近日发生新变化,在对部分重犯的判决书中,开全国先河,在判决结果后加上了“不得假释”4个字。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对于累犯以及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这一规定在执行过程中,仅限于内部掌握,并未写入刑事判决书予以严格执行,这种做法给执行机关是否提请假释带来一些无谓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