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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规定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不担监护责任-新条例将上报有关部门进行审议

发布时间:2003-07-14 浏览数:1,034

北京市拟规定,中小学生如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将不承担监护责任。   昨天市政府法制办介绍,北京即将出台的《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规定:“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但不承担监护责任。”   但同时,考虑到中小学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有特殊性,学校在收集证据方面有优势,而受害方在受伤害的情况下收集证据的能力又是有限的,《条例(草案)》增加了学校的过错推定责任,即规定在特定情况下由学校证明自己履行职责并无过错。规定应当由学校承担注意义务的举证责任。   目前,该条例将上报有关部门进行审议。此前,市法制办就《条例(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关于学校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承担责任的性质界定问题,一些学生家长对学校不承担监护责任的提法表示不理解。   昨天,市政府法制办通报了今年的市政府立法计划。今年,北京市将完成立法40项,着力解决本市经济建设、城市管理和社会发展中亟待通过立法解决的重大问题,和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以及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据了解,为规范工资支付行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将制定关于工资支付的政府规章、建立欠薪保障机制;为解决拖欠工程款等问题,制定建设项目开工管理规定。 新闻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