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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律师协会律师发展战略研究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13-01-28 浏览数:8,975

2007519日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持续推动和促进广州市律师事业的发展,不断提高律师队伍整体素质和执业能力,提升律师社会地位,扩大律师社会影响,树立律师职业公正形象,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与法制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专业法律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广州市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律师发展战略研究委员会受广州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直接领导,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广州市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管理协调律师发展战略研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律师发展战略研究委员会是组织全市律师研究探索律师事业建立发展、律师执业自身要素和外在环境、律师工作部署要求等诸方面基础性、全局性、前瞻性、紧迫性问题的专门工作机构。由于律师发展战略研究委员会的工作覆盖整个律师行业,它与广州市律师协会其他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协调与分工,由广州市律师协会执行会长负责。


第二章  主要职能


第四条 律师发展战略研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律师就一定时期带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开展理论研讨活动;


(二)组织律师就律师执业活动中亟待解决的涉及律师事业生存与发展的重大课题进行调查研究活动,探索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


(三)就律师参与立法、司法、执法活动及其他社会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及时总结、宣传、推广有利于律师事业发展的研究成果、先进经验、典型事例;


(五)加强与广州市律师协会其他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联系,就市律师协会及律师工作的计划部署、贯彻执行和检查落实提出意见或建议;


(六)加强律师执业工作调研指导和发展预测展望,探索拓展和完善律师执业空间和条件的途径和方法;


(七)完成广州市律师代表大会、市律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 律师发展战略研究委员会应密切关注国内外同业的重大举措和重要活动,加强与国内外同业的联系沟通,及时掌握和通报可供借鉴的重要信息,促进广州市律师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 律师发展战略研究委员会要加强同党政机关、司法部门和社会各界的联系,主动征求和听取社会各方面对律师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提出解决的方案和办法,促进律师执业活动的和谐发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律师发展战略研究委员会由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组成。


第八条 律师发展战略研究委员会主任由广州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指定;副主任由主任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九条 律师发展战略研究委员会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产生,报广州市律师协会备案。


第十条 担任律师发展战略研究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法律工作或律师工作满五年以上;


(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热心律协工作,关注律师事业发展;


(四)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或丰富的实践经验,具备较强的研究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一条 律师发展战略研究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参加本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享有表决权;


(三)对本委员会的经费使用享有建议权和知情权;


(四)对本委员会委员的增补或委员资格的撤销享有提名权;


(五)对本委员会的工作享有提案权和建议权。


第十二条 律师发展战略研究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应积极参加本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完成本委员会主任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因故不能参加本委员会活动的,应事先向主任请假并获批准;


(四)每年向本委员会提交至少一份有关律师战略发展的研究论文或调查报告或经验总结;


(五)热心倡导、积极参加相关业务活动,为律师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六)履行广州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工作义务。


第十三条 律师发展战略研究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取消其委员资格:


(一)无故不参加本委员会会议或活动累计达三次的;


(二)本委员会开展委员活动连续三次请假的,但因患严重疾病的除外;


(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被司法行政机关处以停止执业处分的;


(四)无故不完成本委员会工作任务的;


(五)有严重违背本规则的行为的。


第十四条 律师发展战略研究委员会委员不再从事律师工作或转到非广州市属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自动丧失本委员会的委员资格。


第十五条 律师发展战略研究委员会主任的职责:


(一)提名本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选;


(二)召集本委员会主任会议;


(三)执行本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向委员布置工作;


(四)经授权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或以本委员会名义对立法、司法、行政等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参加相关社会活动;


(五)向广州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汇报工作,向本委员会委员通报情况;


(六)完成广州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本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六条 副主任根据委员会分工情况,负责协助主任工作。经主任委托,副主任可代行主任的职责。


第十七条 律师发展战略研究委员会主任会议的职责:


(一)决定本委员会委员的增补和委员资格的撤换;


(二)根据广州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布置的工作,研究、落实完成工作的具体计划、措施;


(三)召集本委员会会议,制定本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三年工作规划;


(四)就律师行业自身建设和发展、外部环境和条件等重大问题提出研究课题和活动重点。


第十八条 律师发展战略研究委员会会议由本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全体委员出席。


本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例会和临时会议,定期例会两个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按会议通知的日期召开。


本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议应由出席的过半数委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律师发展战略研究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任期为三年。


第二十条 律师发展战略研究委员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聘请专家、学者和政府部门的有关人士担任顾问或咨询委员,顾问、咨询委员可以列席委员会会议,参加委员会活动。


第四章  经费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律师发展战略研究委员会活动经费来源为广州市律师协会拨款、社会赞助、举办专业活动和社会活动收入等,应本着合理、节约、高效的原则使用活动经费。


第二十二条 律师发展战略研究委员会每年上报年度计划的同时提出本年度活动预算,报广州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三条 律师发展战略研究委员会经费由广州市律师协会财务部门代管,实行广州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和律师发展战略研究委员会双重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广州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广州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