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颁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3-12-19 浏览数:670
中国证监会颁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新华网北京12月18日电(记者张旭东)中国证监会18日颁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简称《试行办法》),这一办法规定,经证监会批准,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从事三种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和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所谓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通俗讲就是券商可以通过股票等金融产品为客户(投资者)进行理财服务。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证券公司通过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开发不同种类的金融产品,为社会提供形式多样的投资理财服务,可以满足各类投资者的不同需要,有利于逐步引导社会资金进入资本市场,进一步联通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促进储蓄向投资转化,提高社会资金的配置效率,从而促进金融市场的均衡发展。 《试行办法》规定,证券公司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通过客户的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证券公司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将客户资产交由具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法人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进行托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试行办法》在对证券公司现行的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进一步规范的基础上,规定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申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这是证监会适应市场发展需要和投资者要求所采取的一项新措施,对丰富证券市场投资产品,推进证券公司业务创新,满足投资者多样化投资需求等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 这一《试行办法》将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证监会2001年颁布的《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同时废止。《试行办法》实施前证监会已核准的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资格继续有效,自这一办法实施之日起自动变更为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完)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向客户作出保本承诺 新华网北京12月18日电(记者 张旭东)中国证监会18日颁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简称《试行办法》)中,对证券公司开展的“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风险防范问题作出详细规定,明确指出券商开展这项业务不得向客户作出保本、保底的承诺。 按照规定,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可以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主要用于投资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券、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投资于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这一计划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十,并应当遵循分散投资风险的原则。“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由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不受上述“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款项规定限制。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试行办法》确立强制性的客户资产第三方托管制度,规定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必须将客户的资产交由具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法人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进行托管,这样可以有效防止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产及从事其他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这位负责人还指出,这一办法对证券公司的组合投资比例进行了明确规定,严格限制关联交易行为。《试行办法》还对证券公司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制定了相应的罚则,除了取消责任者的相关业务资格外,还将依法追究刑事、民事责任。(完) 证监会将推出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试点 新华网北京12月18日电(记者 张旭东)中国证监会18日颁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简称《试行办法》)中,对广受市场人士关注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作出规定。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是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复杂形式,目前国内尚无成熟的做法和经验可循,证监会将严格限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试点工作。 按照《试行办法》规定的“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我国证券公司可以为多个客户(投资者)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为其提供相应理财服务。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涉及的当事人较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复杂,管理要求高、难度大。为稳步推进这项业务开展,防范风险,对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证监会将严格限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试点。 这位负责人表示,在试点阶段,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将从严掌握,仅允许治理完善、内控严密、资本充足、运作规范、信誉良好的证券公司试行办理此项业务,待积累一定经验后,再逐步推开此项业务。《试行办法》明确规定,近一年内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等客户资产的证券公司不得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新闻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