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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负责人表示保险法面临二次修改

发布时间:2004-07-08 浏览数:862

    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前日表示,鉴于《保险法》中保险合同法部分存在一定缺陷,目前应着手做好《保险法》第二次修改的前期研究论证等准备工作。他还表示,保监会将积极配合国家司法机关,加快推进《保险法》的司法解释工作。

    他说,2002年第一次对《保险法》的修改,主要是保险业法部分,但这并不意味着保险合同法部分不存在问题。从这几年的实践看,保险合同法部分存在的问题并不少,特别是由于立法技术等方面的原因,有些条文表述不够严谨、含义不够明确,有些内容有疏漏等。概括起来,主要集中在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保险利益原则、如实告知义务、明确说明义务、保险价值、疑义条款解释原则、再保险合同、寿险合同受益人、退保金与现金值返还等具体问题上。由于这些方面的规定存在一定缺陷,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保险工作的开展和保险纠纷的处理。

    他表示,在立法尚未解决的情况下,通过司法解释来解决相关的问题是一条切实可行的路子,也符合我国的法制建设的实际。目前,在保监会和各保险公司的配合下,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在开展这项工作。但要根本解决问题,还得要通过立法来完成。因此,从长远来说,应当着手做好《保险法》第二次修改的前期研究论证等准备工作。

    这位负责人还透露,保监会正在着手制定与《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配套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对外资保险公司进行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形成对外资保险公司稳定、透明的监管管理体制,确保各类市场主体在保险市场中的自主权和平等地位。

                新闻来源:中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