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部解密湄公河惨案顺利审理背后司法协助过程
发布时间:2012-10-16 浏览数:1,137
“围绕湄公河惨案展开的中泰两国司法部门和执法部门之间的合作,在中国对外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的历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司法部司法协助与外事司司长郭建安11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湄公河惨案的审理,在证据交换和境外证人同意出庭作证等方面,开创了中外司法合作的先河,充分说明司法协助在国际社会中日益彰显的外交价值和司法价值。
随着他的讲述,此案背后中泰两国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的细节逐渐清晰起来。
泰方提供480页证据材料
9月21日,原本预计持续3天的湄公河惨案庭审在第二天便顺利结束。在郭建安看来,这完全是意料之中的事。
事实上,围绕证据的取得,中泰双方司法机关根据两国签署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展开了密切的合作。
“应我方请求和补充请求,泰方向我方提供了多达480页的证据材料。”郭建安表示。而正是这些证据材料,有力地支持了公诉方的指控。
湄公河惨案发生后,泰国警方对案发现场进行了查勘,对船员尸体进行了解剖检验,并提取了痕迹和物证,这是此案最重要的客观证据。而这些证据能否顺利移交中方,将成为此案的一个关键环节。
2003年6月21日,中泰两国签署《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并于2005年2月20日生效,条约指定的中央机关,中方为中国司法部,泰方为泰国总检察长或其指定的人员。另外,中国和泰国分别于2006年1月13日、2011年3月1日批准加入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1989年10月25日、2002年5月3日分别批准加入了《联合国禁毒公约》。
“在刑事司法合作方面,中泰双方基本做到了有约可依。”郭建安说。
2012年7月30日,司法部收到公安部国际合作局信函,请求司法部代表中方向泰方就湄公河“10·5”案提出刑事司法协助请求。请求泰方提供相关证人证言和证据材料,同意我方派调查组赴泰调查取证,并且请求泰方安排相关人员来华出庭作证。经过多次修改补充,7月31日,司法部向泰方提出请求。
随着调查和公诉工作进一步深入,为细化和扩大请求范围,8月13日,司法部应公安部请求向泰方提出补充请求,补充说明请求证明的目的请泰方提供目击证人证言和相关现场照片和视听资料、提供验尸报告,再次请求泰方派员到中方出庭作证。
9月3日,司法部向泰方第三次提出了刑事司法协助请求。就拟邀请来华作证的目击证人、调查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名单、来华作证的具体时间、地点、费用、安排等情况通报泰方,并且按照条约要求承诺,对拟来华作证人员人身安全提供保护,对前来作证证人的相关行为予以豁免。
接到中方的司法协助请求后,泰方迅速作出了回应,并应我方请求安排有关证人来华,参加9月20日至22日的法庭庭审,在糯康当庭翻供的情况下,有力地支持了中国公诉机关的指控。
采取双保险送达请求书
据介绍,提出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不仅仅是中方向泰方。
2012年5月29日,司法部收到泰方中央机关就中国货船在湄公河遇袭案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请求中方协助获取证人证言、提供书面证据材料和专家鉴定结论等,并请求中方允许泰方调查人员参与旁观取证工作,同时对取证程序提出一些具体要求。
8月13日,司法部再次收到泰方中央机关就该案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请求中方提供相关被捕人员的讯问笔录、相关证据材料和专家鉴定结论等,并请求中方允许泰方调查人员参与旁观取证工作,同时对取证程序提出一些具体要求。
从糯康犯罪集团被抓到“10·5”案公开审理,在不足4个月的时间里,中泰双方共计提出了5个刑事司法协助请求。根据条约,双方全面、高效地执行了请求,相互提供了有力的司法协助。
也正因为如此,该案被看作是中泰刑事司法协助合作的成功案例。然而,它的司法意义并不仅于此。
“该案的更高一层意义在于,开创了中国通过刑事司法协助邀请外国证人,包括目击证人、鉴定人员和调查人员,来华出庭作证的先河,对今后我国与其他国家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共同打击跨国犯罪具有示范和推动作用。”郭建安认为。
由于案件重大、时间紧迫,为了保证请求书及时送达泰方,司法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采用电子邮件发送和EMS国际快递双保险的方式向泰方送达请求书。请求书制作完成签发后,立即扫描,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泰方中央机关,请其先行办理。同时,即时将请求书原件通过EMS寄给泰方中央机关。这样最大程度地减少了请求书流转过程中的时间消耗,为办案机关争取了更多的时间,极大地提高了国际合作效率。
此外,为了保证中方赴泰调查取证工作组工作的顺利开展,保证中方可以及时地获取相关证据材料,郭建安代表中方中央机关致函泰方中央机关,请其为中方赴泰调查工作组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