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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劳动用工相关法律问题

疫情当前,各行业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在劳动关系领域亦引发一系列新问题,劳动关系不稳定性增加,劳动关系矛盾逐步凸显。对此,金轮所律师结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对疫情期间劳动用工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答,以期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提供一些指导和帮助。

一、疫情期间劳动合同的解除

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的劳动者,在被隔离或被采取紧急防疫措施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其被隔离或被采取紧急防疫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分别顺延至其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防疫措施结束。在此期间,企业不能中止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否则导致违法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劳动合同顺延至劳动者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后,劳动合同终止。但出现法定情形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定情形如下】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此外,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印发的《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七款,用人单位不得以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劳动者无法复工为由而解除劳动合同。

二、疫情期间用人单位工资的发放

(一)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的劳动者,工资该如何发放?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第三条第六款的意见,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用人单位应正常支付工资的例外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均未对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导致被隔离治疗或接受医学观察劳动者的工资发放问题进行阐述。但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印发的《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三条,劳动者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导致被隔离治疗或接受医学观察,劳动者主张该期间劳动报酬的,一般不予支持。

(三)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时工资发放问题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三、疫情期间强制复工相关法律问题

疫情期间不得复工的企业擅自复工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但符合疫情防控部门要求复工的除外。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印发的《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七款,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当地政府发布的延迟复工通知执行,除涉及保障城市运行、疫情防控、人民生活必须等情形,用人单位不得强制要求劳动者提前复工。用人单位强制要求劳动者提前复工的,劳动者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但是,该实施意见第一条第八款亦规定,对于用人单位因疫情停工停产、暂时性经营困难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审慎适用经济补偿规定。

四、疫情期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疫情当前,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已推出劳动人事争议在线调解服务,实现当事人非现场接触的即时调解服务。因此,劳动者们可以通过“粤省事”微信小程序“劳动人事调解仲裁”服务端,申请劳动人事争议在线调解服务,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郑飞虎  朱琳,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