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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不超1月不必征民意

发布时间:2010-04-07 浏览数:1,042

  广州市法制办日前公布正在修订的《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新增条款规定,拟实施时间少于一个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不征求公众意见。市法制办在该规定修改对照表中解释说,此举是为了避免浪费行政资源。市民如对征求意见稿有意见或建议可于本月30日前向市法制办反映或提交。
  记者看到,除了拟实施时间少于一个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事实上在公众参与的程序和方式等方面作出了更为详尽的规定。
  比如针对实践中许多重大、复杂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未经充分的内部征求意见或论证就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容易引起不良社会反响,影响政府威信的问题,征求意见稿提出,征求公众意见应当在政府系统内部取得基本一致意见,并经起草单位法制机构把关后进行。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征求公众意见流于形式、公众参与方式不明确的问题,征求意见稿也强化了公众参与制度,将公众参与作为文件起草的必经程序,并明确了公众参与的基本方式为网上征求意见。
  因为广州目前正在制定政府重大决策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规定,征求意见稿也作出衔接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政府重大决策,拟通过公众媒体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按照本市政府重大决策征求公众意见的规定进行。
  记者了解到,所谓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政府依法定职权作出的涉及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统一公布。市政府和各区、县级市政府应当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检索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通过市本级规范性文件检索系统向社会统一公布;区、县级市政府及组成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通过本级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向社会统一公布。
  另外,因文件有效期的规定在实践中引起诸多误解,征求意见稿修改了必须在文件文本中规定有效期的规定,今后将通过具备到期提示功能的文件数据库来执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实施时间不满5年的规范性文件,则必须在文本中明确有效期。

 
    来源: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