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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下行政征用法律问题浅析

发布时间:2020-03-03 浏览数:1,475

一名经营酒店的客户来电咨询,接到当地防疫工作组通知,需要将其酒店客房全部作为临时隔离点,其在表示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协力抗疫的同时,对物业贬值、事后补偿等法律问题心存疑虑。还有一些口罩、防护服生产商面临厂房、货物被征用的情况,提出了同样的问题。

律师解答:

行政征用是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强制性取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使用权并给予适当补偿的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够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四条:“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行政征用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一、征用要有合理合法的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征用的条件首先必须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即使为了公共利益,也是“可以”征用,而非“必须”征用,如为隔离病人使用,征用哪些楼堂馆所需要有所选择。要考虑比例原则,要考虑征用的手段与目的之间是否具备妥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比如场所适不适合病人隔离;有多个适合隔离场所情况下要优先征用对被征用对象造成损失较小的场所;还要考虑公共利益是否比被征用财产更为重要等多种因素,着力避免不计成本、肆意妄为,甚至别有用心的“征用乱象”。

二、征用要遵循法定程序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明确下列问题。一是主体。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方可实施临时征用行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权组织实施,可在上级政府依法启动后予以协助。村委会、居委会、物业管理企业等无权征用;二是对象。为防控疫情需要,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都可征用,大如酒店、工厂、飞机、轮船,小如口罩、防护服等都在征用之列。三是手续。政府部门应该做出并发布临时征用决定,制临时征用通知书,送达被征用单位。特殊紧急情况下,县级以上政府可以授权应急处理指挥部以政府名义先行征用,然后在合理时间内向政府报备并由政府及时作出征用决定。四是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政府,只能征用本行政区域内物资。如果涉及全国范围或跨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征用,应由国务院进行。五是补偿。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物品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征用可依据政府拟定的补偿方案进行协商,并签订协议。被征用人如有其他合理、正当的诉求,也可以及时与征用方进行沟通,征用方应当尽力予以满足。补偿应当以恢复到没有被征用时的状态为原则。这就像战争时期部队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拆了老乡的门板归还时要装好,是一个道理。征用不同于征收,征用的是使用权,征收的是所有权。

行政征用具有强制性,财产所有人、使用人、占有人不可以拒绝。如被征用人对征用程序等不服,可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征用还有待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增加操作性

20202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强调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这对政府依法行政提出更高要求。对于征用补偿问题,我国法律仅做原则性规定:依法补偿、合理补偿、公平补偿。行政征用类型复杂,欠缺具体的、可操作性规定,只能依据一些基本法律原则来规范,需要抓紧出台行政征用法,弥补具体程序和补偿标准短板,将行政征用权限、范围、程序、告知义务等进一步细化规范,从而提高政府征用的法治化水平。



(作者:李俊,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