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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妥善解决疫情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问题(执行篇)

发布时间:2020-03-05 浏览数:12,594

1.因推迟复工等原因,申请执行时效、执行异议之诉期限、执行复议期限等执行期限是否停止计算?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受疫情的影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02022日。因此,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如执行期限、执行异议之诉期限、执行复议期限等期限的最后一日在延长后的春节假期内届满的,则应顺延至202023日。

为防止疫情加剧蔓延,各地政府部门纷纷出台推迟复工的通知。需注意的是,上述推迟复工日期,并非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是对疫情防控采取的应急措施,并不能当然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停止计算诉讼期限。

为此,申请执行人应当注意申请执行时效、执行异议期限、执行复议期限等诉讼期限的届满日。

2.执行案件听证或者执行传唤到庭是否均需暂缓或延期?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执行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联系、接待当事人等工作事项,也要尽可能通过移动执行平台、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办理;确需约见当事人的,必须确保当事人身体状况许可并妥善做好相应防护措施。有关执行听证原则上应在征求当事人意见后暂停或视情况延期举行。”

据此,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参加执行听证的、到庭接受调查的(如因新冠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者身在湖北以及其他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可以向各法院申请延期听证或到庭。

若案件审理能通过互联网法庭进行,具备在线视频方式开庭条件的,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向法院申请网上听证。

3.申请执行人可否要求法院继续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相关财产(含抵押物)采取处置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执行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各级法院要充分运用‘总对总’、‘ 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开展保全查控和执行查控工作,尽可能减少线下查控。财产查控等执行措施涉及疾控相关企业和人员的,原则上应暂缓进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执行工作的通知》第五条规定:“按照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的要求,当前疫情期间一般不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含疑似病例患者)采取财产处置措施和对人执行措施。确需依法采取财产控制措施的,不得影响其治疗和生活。已经采取对人执行措施,发现被执行人是患者(含疑似病例患者)的,及时采取提前解除拘留、暂时解除限制消费等措施,并协调当地政府做好疾病治疗和疫情防控措施。对其他被执行人和相关人员,也要慎重采取拘留措施。情况特殊确有必要依法采取拘留措施的,应报上级法院批准,并层报省法院备案。”

据此,疫情期间,对于被执行人及相关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可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操作的,应当正常推进;但执行措施涉及疾控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被执行人为新冠肺炎患者(含疑似病例患者),原则上应暂缓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第五条规定:“……(二)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对明确专用于‘非典’防治的资金和物资,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做好抗震救灾恢复重建期间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8164号】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应当慎用强制执行措施。特别是对明确专用于抗震救灾的资金和物资,一律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据此,对于执行案件中,执行财产(如抵押物、质押物)如果属于疫情防控防治的物资以及各类捐赠救援款项、物资,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强制措施。

4.执行程序中的评估、拍卖是否正常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执行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各级法院要尽可能减少集中执行行动和外出办案,确有必要组织开展集中执行和外出办案的,要根据疫情形势变化,充分做好预案,确保执行过程中执行对象及执行干警自身防护安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执行工作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充分利用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化系统和信息网络技术条件,开展线上执行。凡是能通过线上立案、线上查控、线上询价、线上看样、线上拍卖、线上询问、线上听证、线上接访、线上告知、线上委托、线上划付开展和推进执行工作的,不得拒收执行案件,不得中止、拖延执行。”

据此,疫情防控期间,法院可能会中止对被执行财产的现场评估和看样,但是符合线上询价、线上看样、线上拍卖等线上执行的,法院将会正常推进。若已经在司法网拍平台发布拍卖、变卖公告并看样的,拍卖、变卖如期进行。已拍卖成交且需现场交付、过户的,法院可能会根据疫情防控的影响程度适当推迟。

5.被执行人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怎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执行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有关案件需要跨区域执行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原则上应通过执行指挥管理平台事项委托系统,委托当地法院协助办理;执行法院确需派员赴异地办理的,应层报执行法院所在地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备案。受托法院因疫情防控原因表示不宜受理事项委托的,委托法院应及时撤销委托。”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执行工作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不能线上受理和执行的,当前疫情期间重点处置紧急和重要执行公务,且须做好预案、采取足够的防护措施。尽量减少外出办案和异地执行。必须跨市异地执行的,须经分管院领导批准,报中院执行局备案(跨省异地执行的,层报省法院执行局备案),并有交通、住宿等保障措施,服从当地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防控工作指挥部的统一安排。不具备异地执行条件的地区(如湖北省),尽量提前通过公函联系等方式,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办理续封、续冻等事宜。”

据此,疫情防控期间,执行法院原则上不外出办案,特别是跨地区和跨省办案。要求采取冻结、查封、扣划等执行措施的,可通过网上查控平台,执行指挥中心平台事项委托等途径进行,一般不进行线下查控。无法通过网上系统查控的,委托当地法院协助办理。

6.如何申请财产续封及办理收取执行款手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执行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执行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邮寄书面续封、收款申请材料。

法院收到续封申请材料后,可通过网上系统进行续封;无法通过网络续封的,可能会委托当地法院协助办理。

法院收到执行款收款材料后,将会通过网银办理退款手续。外地法院如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推出“微信刷脸线上退款”,申请执行人无需到庭,仅需凭法院的短信邀请码登录系统微信小程序进行人脸识别,即可收到法院转账划付的执行案款。

7.如何处理执行案件当事人自然人死亡的案件?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继承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又无遗嘱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遗产。”

因疫情影响,导致执行案件当事人死亡,不影响执行案件继续进行,也不能免除债务人还款或担保责任。

申请执行自然人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续申请执行;被执行自然人死亡的,应由其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相应债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该债务人的继承人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承担还款或担保责任。



(作者: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