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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境界

发布时间:2005-08-15 浏览数:978

   

钟学超

  我国的律师制度滥觞于近现代社会。但《论语》中记载的两句“子曰”,却为今天的律师设定了至高的职业境界,真不愧是“先知先觉”的圣人圣言。本人不揣冒昧,试图对此作一番贻笑大方的圣言“今解”。
  第一句

是“片言可以折狱”,意思是说“一两句话就可以对官司作出决断”。试想,面对纷繁复杂的案件事实和法律条文,哪个律师能够删繁就简、一语中的的话,难道不是达到了非同一般的境界吗?达到这种境界的律师,自然会有一种目送手挥、囊中取物般的潇洒从容气度。这种气度并非凭空产生,而是来自于律师深厚的法理素养、严谨的思维训练、扎实的庭前功夫以及对事实、法律、言辞、局面、策略、技巧等等的准确把握和运用。达到了这种境界的律师,也绝对不会出口则滔滔不绝,下笔则洋洋洒洒,令人不知所云、不知所终。因为他们深知:好的律师长于判断,言多辞繁只会冲淡主题,反而收到“言者谆谆,听者藐藐”的负面效果。基于此,律师还是以多下庭外功夫,庭上以简洁的法理铺垫、洗练的文字语言为上。律师需要才学支撑,但律师职业绝对不是无谓地逞才斗学的舞台。
  第二句是“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意思是说“处理诉讼,我和别人差不多。重要的是如何能没有诉讼”。且不论孔子此语造成国人不愿打官司来维权的副作用,至少律师可以奉之为圭臬,这是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时应追求的高境界。目前法律服务市场已发生了实实在在的变化,大多数当事人、尤其是大中型企业不满足于律师扮演“救火队员”角色,更愿意律师为自己构筑“防火墙”,即借助律师的法律服务,事前预防、事中控制法律风险,防诉讼于未然。这也是律师行业拓展业务领域、延伸服务链、提升自身境界的大好时机。通过律师的专业服务,当事人无讼,至少是少讼,于小处而言,可减少一人一己之讼累;于大处而言,可减少整个社会的运行成本,这将是律师作用质变的彰显。
  从事非诉讼法律服务,能使当事人“无讼”;万不得已有讼,能成竹于胸、“片言可折狱”,孔子这两句话,是不是为律师设定了全社会企盼也是律师自身梦寐以求的高境界?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