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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贸易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2017年7月)

业务资讯

滴滴、优步合并案 考验反垄断监管

 

自去年81日滴滴宣布收购优步(中国)一年来,针对滴滴、优步合并案涉嫌垄断的争议不断。据媒体报道,近日,中国出租汽车产业联盟致函商务部,就滴滴、优步合并案的反垄断调查咨询进展情况。

对此,商务部发言人高峰表示,商务部反垄断局已多次约谈滴滴,对滴滴、优步合并案依法进行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和《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正在对滴滴、优步合并案依法进行调查。

在网约车行业排名第一和第二的滴滴与优步的合并,一开始就吸引了市场各方的极大关注。乘客和司机关心今后使用网约车平台的费用是否会上升,竞争对手担心滴滴、优步合并后的强大市场地位,而监管机构则考虑是否需要对滴滴、优步合并进行反垄断监管。

滴滴、优步合并一年间,以往奖励给乘客的打车券和车主的优惠补贴取消了。其实,乘客感受到的现象除了与滴滴、优步合并减弱了市场竞争有关之外,还与网约车新政密切相关,新政提高了网约车的进入门槛,增加了网约车成本,加上取消对车主的优惠补贴,加剧了车主的流失。

我国现有的垄断执法部门由“三驾马车”构成:国家工商总局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国家发改委查处价格垄断;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的审查。而滴滴、优步合并,实际上是一种经营者集中,按常理,应当向商务部申报。但是滴滴却并没有申报,理由是,滴滴、优步均未实现盈利,且优步在上一个会计年度营业额没有达到申报标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如果参与经营者集中的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全球销售额已经达到100亿元人民币,或在国内市场销售额达到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该经营集中便需要事先申报。

由于滴滴、优步并非上市公司,没有公开数据可查,目前还不能判断滴滴、优步合并是否符合申报标准。此外,对于滴滴、优步这类新经济形态的营业额计算也存在争议。有人认为,营业额应为平台上的交易额;但也有人认为,营业额应为扣除属于网约车司机的交易金额之后,平台分得的收入。目前,对这类新经济形态的营业额到底如何计算,还没有统一的规定。

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滴滴、优步合并需要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也并不意味着反垄断执法机构就一定会作出禁止合并的决定。因为,《反垄断法》并不禁止企业间的横向合并行为。如果企业间的横向合并可以带来更高的效率,为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那么横向合并行为本身并不需要受到规制。

应该看到,互联网行业不断涌现的新技术、新商业模式,其带来的新经济与传统经济有很大的不同。新经济形态的初创企业常常凭借新技术、新商业模式迅速崛起,并颠覆传统行业的巨头。但不容回避的是,新经济形态的互联网企业也有追求规模效应,形成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可能。对此,应加快出台适应新经济时代反垄断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反垄断监管。比如,完善新经济形态中的营业额计算、并购的申报标准等;同时,对应用软件窃取用户隐私、利用用户资源进行不正当竞争、掠夺定价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加强监管,以实现企业间的公平竞争、保障行业的健康运行

来源:记者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