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辩护为什么越做越险
发布时间:2005-09-08 浏览数:979
刘桂明
本来,随着我国律师事业的改革与发展,随着我国法治环境的发展与完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完善和需要,律师业应该是越做越好、越做越安全、越做越稳定,那么,在刑事辩护业务方面怎么会越
在笔者看来,律师业之所以会越做越“险”,是因为:其一,“险”在我国律师执业权利的不当“限制”。譬如在刑事业务中,为什么一些发达国家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而我国的执业律师在自己的当事人和委托人需要法律帮助时,却深感心有余而力不足呢?一言以蔽之,在我国,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帮助权没有得到真正落实。律师无法帮助犯罪嫌疑人获得与侦查机关相抗衡的权利,也难以达到与国家追诉机关在力量上的平衡。于是,律师在侦查阶段身份不明、权利受限,从而发挥不了律师的作用;于是,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联络、会见的时间受限、次数受限、条件受限;于是,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利受限、阅卷权利受限、质证权利受限。此谓“险”之“限”也。其二,因为权利有“限”,因为权利受限,所以就有可能面临一些“陷阱”,最大的“陷阱”就是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这是悬在中国律师头上的“306大棒”。譬如证人改变了证言,律师就可能成为“教唆者”;譬如复印了部分资料并让当事人看到了,律师就不幸成了“泄密者”;譬如一些居民因为拆迁征地使自身利益受损而需要律师代为维权,律师就成了“挑词架讼者”……此谓“险”之“陷”也。其三,是因为有些“陷阱”主要来源于律师把“陷阱”当成了天上掉下的“馅饼”。在律师的执业实践中,常常有人在收费上会以利为诱饵、以钱为驱动,让某些律师不知不觉背离了执业规范与职业道德,从而走向违法犯罪的边缘。此谓“险”之“馅”也。其四,律师现在渐渐成了一个热门行当、黄金职业,因而人人羡慕,甚至有人由羡而妒,由妒而恨,由恨而心态失衡、行为失常,从而做出一些让律师上当、叫律师吃亏的事情。此谓“险”之“羡”也。
因为“限”而“险”,因为“陷”至“险”,因为“馅”成“险”,因为“羡”变“险”,才发生了1984年的辽宁“台安三律师包庇案”,1994年的彭杰律师的“玩忽职守案”,1995年马海旺律师眼睛被抠案,1996年冯志德律师逃亡案,1997年张兆伟律师妨害证据案,1998年孙少波和陆建中贪污案,1999年张军律师妨碍公务案,2000年陈德惠律师偷税案,2001年涂建国律师贪污案,2002年张建中律师伪证案,2004年北京三律师被判赔偿800万元案……
这些案件的确给中国律师业发展带来了不可估量的影响,使中国十万律师感到律师生涯中必须避免的风险。
如果律师业可以用江湖来比喻,那笔者最后要敬告各位律师同仁:江湖险恶,各位保重!
作者为《中国律师》杂志社总编辑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