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迟到的公正也是公正
发布时间:2004-07-19 浏览数:1,340
张绳祖(最高人民法院法官)
有人说迟到的公正不是公正,我认为这种说法是不全面的,迟到的公正也是公正。
第一,公正是永恒的。无论什么时候,公正就是公正,不会因为时间的延续而有所变化,不会因为时间的先后而有质的变化。迟到的公正和早到的公正虽然在时间上有所不同,但是比不到的公正要好得多。比如,我们平时开会、上班,有早到的,有按时到的,也有迟到的,还有不到的。公正也可以分为早到的公正,这种情况就是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在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届满之前得到公正的审结;按时到的公正,这种情况就是,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在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届满之时得到公正的审结;迟到的公正,这种情况就是案件起诉到法院后,虽然经过法定的程序审理,但是没有得到公正的结果,后经过较长时间和较多的申请程序而得到公正的结果;未到的公正,这种情况就是案件自始至终没有得到公正的审理结果。
第二,当事人诉讼的最大期望值就是公正。在排除恶人先告状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因纠纷得不到解决,而起诉到法院,其必然有不诉觉得冤枉的心理,起诉到法院后,其最大的期望是能得到法院的公正判决,以示自己不是不讲理、不讲信誉、不讲法的人,或者为了洗清不白之冤到法院申诉、申请再审,因此,其追求的最终目标就是要得到公正的裁判,无论如何,哪怕是历尽艰辛,可以不惜牺牲一切代价,承受一切物质上、精神上、甚至是肉体上的损失和痛苦,官司从基层一直打到中央。在中国的古代,甚至为了达到公正、洗清冤枉的目的,而不惜用身体去滚钉板,承受精神和肉体上的巨大痛苦,来向最高司法机关证明自己的冤情,以达到能得到最高司法机关对案件再审,最终追求到公正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得到的公正,肯定是迟到的公正,但是这种公正也是当事人不惜代价所追求的公正,尽管这种公正是迟到的公正,但最终还是得到了公正。
第三,社会对法院的最大期望值也是公正。法院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后一道救济门,什么纠纷解决不了,人们都会想到进法院解决,人们把法院当作公平和正义的象征。因此,社会对法院的最大期望值也是公正。在法治国家里,公民的行为、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国家机关的行为都不能超越法律之外,行为必须依法。在人们的正常生活中、在人们的社会交往中、在人们的交易中,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违法,必然会使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权利受到损害或者侵害,如果政府不依法行政,也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或者侵害。由此产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寻求诉讼之外的诸如调解、仲裁、复议等解决纠纷的方式仍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最后的希望就是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救济,以得到公正的解决。可以说,社会对法院的最大期望值也是公正。不管这种公正是经过一审之后就得到的公正还是经过二审之后得到的公正,或者是经过再审,甚至是经过几次再审而得到的公正,都会得到社会的承认,都会被认为是公正的实现。
第四,法院审判案件的最大期望值也是公正。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等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和法官的任务和职责是: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法院和法官的职责归根到底是通过对案件的审判,来体现法律、法院和法官的公正。排除那些故意枉法者以外,可以说一个有职业道德的法官,都不愿意作出不公正的判决,每个法官都希望自己成为公正的化身和公正的形象。
第五,迟到的公正也是社会和法院及法官期待的最终目的,对于当事人、社会、法院来说,即使是迟到的公正,也会感到无限的欣慰。迟到总比不到好,不到的公正就是没有公正,而迟到的公正最终也是公正。法院审判案件,由于受证据的影响,或者法官认识上的不同,可能出现不公正的判决,随着新证据的发现,或不同审级法官认识的改变,案件最终得到公正的判决结果。对于这种迟到的公正,社会也会谅解,因为法律规定的第一审、第二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几次再审程序,是允许法官对同一案件有不同的认识的,这种审级制度的设置,就是为了防止错案的发生,即防止不公正的发生。无论是因为什么原因导致公正的迟到,但是公正最终的到来,则是全社会和法院及法官所共同期待的,毕竟公正还是到来了。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