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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复工企业补助补贴政策解读与指引

发布时间:2020-03-03 浏览数:1,967

导读

210日起不少企业已经陆续开工,但疫情仍在持续的环境下,不少企业也面临着生存的困境,为此,国家及各级地方政府出台一系列扶持企业和稳岗就业政策,其中广东省及各市已经陆续出台补助政策,具体政策如下文。

一、企业稳岗补贴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部发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各地稳岗补贴标准(部分代表性城市):

(一)广州市

对符合不裁员少裁员等条件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详见: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服务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二)深圳市

疫情防控期间,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生产经营困难且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5%予以返还。

详见:《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

(三)佛山市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详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十条政策意见的通知》

注:其他各市、区具体政策可登陆市、区政府网站查询。

二、租用国有企业持有物业租金减免

(一)广州市

对承租市属和区属国有企业物业用于线下商业实体店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减免20202月份和3月份物业租金(免租的承租户当前应无拖欠租金)。

详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中小微企业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健康发展的十五条措施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1号)

(二)深圳市

对租用市、区政府以及市属、区属国有企业持有物业(含厂房、创新型产业用房、写字楼、农批市场、商铺、仓储物流设施、配套服务用房等)的非国有企业、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和个体工商户,免除2个月租金。对承租市、区两级公租房、人才住房的非国有企业或家庭(个人),免除2个月租金。

详见:《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

(三)佛山市

对承租市、区两级国有(含国有控股)资产类经营物业的中小微企业,免收两个月的租金。

详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十条政策意见的通知》

注:其他各市、区具体政策可登陆市、区政府网站查询。

三、因疫情原因可延期缴纳养老、失业、工伤保险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24号):

一、对于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二、疫情期间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期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四、降低社保缴费系数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中规定,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

(一)广州市

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下调50%2021430日;继续阶段性调整失业保险浮动费率至202012月底,其中原缴费系数为0.6的下降至0.4,原缴费系数为0.8的下降至0.6

详见: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服务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穗人社函〔20205号)

(二)东莞市

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医疗保险费率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政策

详见:《关于支持莞企共克时艰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若干措施》

(三)中山市

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政策。

详见: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稳企安商的若干措施》

注:其他各市、区具体政策可登陆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询。

五、减低企业融资成本

(一)广州市

针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住宿、旅游、商贸、交通等行业,鼓励银行机构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降低10%以上。

广州银行、广州农商银行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应积极对接广州地区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2020年计划新增中小微企业贷款570亿元,并全面下调新投放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比去年同期利率整体下调幅度不低于10%

详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中小微企业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健康发展的十五条措施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1号)

(二)深圳市

鼓励各银行机构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减免手续费,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力争比2019年下降0.5个百分点。疫情防控期间,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减免30%,对符合条件的其他合作担保机构给予一定的担保费补贴。

详见:《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

(三)佛山市

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市、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基金、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应降低原担保、再担保和保险费率的10%以上。

详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十条政策意见的通知》

(四)珠海市

对获得珠海市银行业机构贷款支持的企业,纳入珠海市“四位一体”融资平台,按照贷款合同签订当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利息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详见:《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意见》

注:其他各市、区具体政策可登陆市、区政府网站查询。

六、税收优惠政策

(一)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部分具体措施如下:

1)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2)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二)广州市

因受疫情影响,企业发生重大损失,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且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详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中小微企业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健康发展的十五条措施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1号)

(三)佛山市

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2020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列入名单制管理的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详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十条政策意见的通知》

(四)珠海市

对纳税人因疫情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文化旅游、餐饮、住宿、批发零售、物流交通等规上企业在防控疫情期间产生的直接损失或增加的相关防控费用,可以纳入成本费用核算。

对纳入政府防疫安置点的符合标准酒店在安置期间产生的实际水、电、气费用,按其实际发生额予以50%的减免。

详见:《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意见》

七、加大财政支持

(一)广州市

对疫情防控重要物资保障企业、生活必需品保障企业的贷款予以贴息,提前复工复产的予以奖励,对通过购置生产设备及车间改造升级辅助设备的技术改造予以资金支持。市各项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在项目评审时可适当放宽财务条件。加快涉企财政补贴拨付,力争6月底前市级财政涉企补贴资金拨付进度不低于70%

详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中小微企业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健康发展的十五条措施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1号)

(二)深圳市

全市产业资金优先用于扶持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划拨10%的市级产业专项资金重点用于贷款贴息,对于疫情防控期内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新增贷款(展期视同新增),按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总额最高100万元的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6个月。

详见:《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

注:具体的财政补贴标准需向所在地政府部门了解,以广州市黄埔区为例,根据广州市黄埔区“暖企八条”政策,其中部分措施如下:

1)对2020210日前复工生产防护口罩、防护服、护目镜、测温仪、病毒检测用品、消杀用品、药品及急需的医疗器械等疫情防控应急保障物资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疫情期间正常供应应急保障物资的大型超市门店、大型B2C零售电商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2020年第一季度新入统的生产性投产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八、针对房地产企业,除了上述政策措施外,各地自然资源局也都出台了相应政策,以下为本文整理的广东省内部分主要城市公布的措施

(一)广东省

1)在省政府公告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期间,疫情防控相关的医疗卫生设施和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可同步办理规划、用地等手续,并在疫情结束后6个月内完善相关手续;属于临时用地的,要督促有关单位在疫情结束后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

2)要优先保障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医疗资源、生态环境等在建和新建项目所需用地计划指标。其中,新建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所需用地计划指标由省统筹解决;其他项目所需用地计划指标由市、县统筹优先安排,确有困难的,省将给予支持。

3)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科学合理安排应急疫情防控项目选址,尽量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少占或不占耕地。对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卫生设施项目,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禁止建设区的前提下,可视作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按符合规划先行办理相关手续,在疫情结束后6个月内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修改手续。

4)适当调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含“三旧”改造项目)履约监管工作,疫情防控期间暂不开展实地履约巡查。对于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动工、竣工的,疫情持续期间不计入违约期。

详见:《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自然资源保障服务工作的通知》

(一)广州市

1)疫情防控一级应急响应期间,涉及疫情防控相关的生物制药、医疗器械、医疗卫生、医疗设备及其集成电路、交通、水电、通讯和应急安置项目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可同步办理用地、规划等手续,并在疫情结束后6个月内完善相关手续;属于临时用地的,采取备案制,在疫情结束后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

2)重大基础设施、民生设施和区级以上重点项目,因复工复产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不涉及占用三区四线、林地或基本农田的,用地单位与原土地使用者达成借用意向且出具临时用地审批材料的承诺,可采取信任审批方式,先行批复。在疫情防控期间涉及临时用地复垦到期的,临时用地复垦期限自动顺延,待疫情结束后立即开展复垦工作。

3)疫情防控期间暂不开展已供应建设用地使用权实地履约巡查,对于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动工、竣工的,疫情持续期间不计入违约期,待疫情结束后,由各区分局指导、协助用地单位按规定延长履约期限。

4)在疫情防控期间涉及临时用地复垦到期的,临时用地复垦期限自动顺延,待疫情结束后立即开展复垦工作。

5)是疫情防控期间需办理用地、规划许可等延期使用手续的,可在疫情结束后一个月内申请办理。

(二)深圳市

 (1)疫情防控建设项目可先行使用土地

疫情防控相关的医疗卫生设施和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按照抢险救灾工程先行使用土地。使用单位应及时向辖区临时用地管理部门备案,疫情结束后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管理单位,不再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无需缴纳临时用地使用费。抢险救灾临时占用林地的,疫情结束后应当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交还原林地使用者,不再办理用林审批手续。

以上按临时用地先行使用的土地确需转为建设用地以划拨或协议方式供应的,须在工程建设期间或疫情结束后申请完善规划、用地等手续。

2)持续做好土地供应保障工作

对于此前以挂牌方式出让且疫情期间仍在公告的重点产业项目及总部项目用地,只有一家竞买单位的,在充分做好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可继续组织出让。对于其他需以集中拍卖方式出让的用地,可根据疫情实际情况中止或延期出让;疫情期间确需按公告时间出让的,应制定防控预案并经批准后实施。

对疫情防控相关的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医疗资源、生态环境等建设项目,需开展土地整备工作但尚未纳入土地整备年度计划的,可先行实施土地整备工作,并给予整备资金保障。在疫情结束后再完善相应土地整备计划申报手续。

3)适当调整建设项目履约监管工作

疫情防控期间暂不开展建设项目(含城市更新项目)实地履约巡查。对于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动工、竣工的,疫情持续期间不计入违约期。

详见:《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相关保障服务工作的通知》(深规划资源〔202063号)



(作者:林添财,广东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