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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律师协会公益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01-28 浏览数:6,973

(2006年6月30日广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律师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规范我会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及本会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律师协会章程,结合我市律师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益基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 由广州市律师协会每年从上一年度结余会费中拨付,拨付比例为10%,若上一年度会费没有结余或结余会费按比例拨付后公益基金余额仍不足10万元的,从本年度会费中拨付补足;


(二)            鼓励和接受来自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自愿捐赠;


(三)            社会捐赠;


(四) 每年度基金结余及基金本身所产生的孳息。


第三条  公益基金的捐助使用坚持量入为出原则,每年公益基金的使用幅度以实有资金总额为限,并做到开支有计划。


第四条  公益基金由广州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财务部门设立专门会计科目进行独立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上年度结余的自然转入次年度的公益基金。


第五条  公益基金主要捐助范围为:


(一)捐助国内外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重大灾难的地区和群众;


(二)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社会困难群体和个人;


(三)捐资助学,支援贫困地区教育事业;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五)本届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认为需要捐助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市律协成立公益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具体负责公益基金的管理、审议和发放工作。


管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中提名,由理事会在候选人中通过差额选举产生。


第七条  市律协秘书处为响应广大律师会员呼吁或国家、上级领导单位的倡导,可就具体的捐助项目或事项提出建议,由管委会进行审议。


第八条  管委会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公益基金使用建议进行审议,同意使用的,提出具体项目预案报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九条  公益基金的使用在市律协网站向各会员进行公开,管委会每年应将公益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向理事会报告,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第十条  市律协财务部门在接受对公益基金的捐赠时,应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市律协可对公益基金捐赠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予以表彰。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律协理事会通过并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