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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刑案被告人法庭陈述权

发布时间:2004-06-21 浏览数:651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18日表示,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要保障刑事被告人的陈述权、辩护权,要保障刑事被告人获得公开审判的权利,除有法律规定的外,不得进行秘密审判。

  防先定后审公开审判走过场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18日举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学习宪法专题讲座上说,人民法院要充分保障刑事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特别是要保障刑事被告人的陈述权、辩护权,要把正常的辩护与在确凿的证据面前拒不认罪的情况严格区别开来。要严禁刑讯逼供,保证程序公正;要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根据罪责的大小,决定刑罚的轻重,重罪重判,轻罪轻判,无罪不判。

  肖扬还对“公开审判”原则重点强调说,要保障刑事被告人获得公开审判的权利,除非有法律规定的例外,不得进行秘密审判。同时,要防止先定后审,防止公开审判走过场。要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使每一个事实的认定都有充分确凿的证据支持,使每一项判决的作出都有充分的法理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表示,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在司法活动中,既要尊重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多数人的权利,也要尊重和保障刑事被告人和犯罪人等少数人应有的人权。

  肖扬说,犯罪是侵犯人权的一种极端形式。国家对犯罪的惩罚,就是为了保障大多数人不再受到犯罪的侵害,从而维护社会的秩序,保护公民的人权。他说,公民犯了罪,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犯罪人也是人,也应当享有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权利。特别是在他们丧失了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就更应该注意保障他们应有的权利。对于他们权利的剥夺和限制,必须经过严格的正当的法律程序。在任何情况下,不能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犯罪人的人格尊严,即使对于罪大恶极的犯罪人,也“可杀而不可辱”。

  遗产案要体现遗嘱人意志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强调,人民法院在审理遗产继承案件时,要充分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志。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表示,法院在审理遗产继承案件时,要充分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志,依照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进行。要贯彻继承法的规定,特别注意保护老人、妇女和儿童的继承权。此外,对于农村土地承包权的继承问题,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正确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同时强调,各级法院要重视经济犯罪案件的审理,防止少数地方借打击经济犯罪之名,行侵犯公民合法财产之实。对于真正的经济犯罪,必须要给予严厉的处罚,而且要进行经济处罚。对于需要判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要按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和法律的具体规定,确定罚金数额。对于正常的经济纠纷,绝对不得以经济犯罪的名义定罪量刑。

  法院要为合法私产护航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表示,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要切实贯彻私有财产保护的精神,防止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侵害。

  肖扬强调,当前,少数地方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违法征用、征收土地、拆迁房屋等现象越来越严重,严重侵犯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引发了群体性上访等事件,影响了社会稳定。肖扬指出:“对于这些纠纷,如果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要依法审理。”“总之,对私有财产进行征收、征用的要给予及时、合理、适当的补偿,真正保护公民个人合法财产权。”

                      来源: 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