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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企业复工复产新政策解析

发布时间:2020-03-05 浏览数:1,396

人社部等7日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对企业在疫情期间的部分问题做了相应说明,现将其整理成以下表格,以供查阅。

复工企业用工管理

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不得解除相关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下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应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企业应当与职工寻求稳定的劳动关系途径和方法,不得随意裁员。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待岗期间工资发放

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各地并不完全相同。广东规定,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

企业政策支持

1、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可放宽裁员率标准,让更多企业受益。

2、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或线下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

3、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

4、企业组织会费,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企业会费返还。

5、工会防疫专项资金,加大对防疫一线职工的慰问,充分调动职工参与防控疫情的积极性。

企业劳动纠纷处理

大力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创新仲裁办案方式,加强争议处理指导监督,发挥多元机制合力,大力推广“互联网+调解仲裁”,切实提高争议处理效能。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拓展多种纠纷化解机制,能线上解决问题的要避免线下会面,同时劳动监察部门也需要投入更多的精力指导企业落实国家在特殊时期的各种政策,员工也要换位思考,理解企业目前的难处,相互包容,共渡难关。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工资支付一览表

日期

政府安排

企业安排和工资支付

125(星期六)

法定假

1、法定节假日,法律规定不应安排员工上班。

2、确有必须上班的,属于加班,支付不低于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加班费。

126(星期日)

127

128

春节假

1、未上班的,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

2、企业安排上班的,属于加班,企业应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日工资标准的200%工资。

129

130

131

春节延长假

21

(星期六)

22

(星期日)

23

政府因疫情控制紧急需要,特殊时期延迟复工期间

1、上班的,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

2、未上班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3、休假的,按休假规定支付工资。

24

25

26

27

28

(星期六)

128日、9日为周末休息日,企业安排员工上班的,属于加班,可以优先调休,企业不能补休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本人日工资标准的200%工资;

2、未按员工上班,也未在家办公的,属于不计薪的周末休息日。

29

(星期日)

职工原因导致不上班:

1. 职工未患病但仍不能上班的,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休年假。

2. 职工在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或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而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工资。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应顺延至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

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最长30天)的,应按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广东为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目前广州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2100元),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解除劳动关系。



(作者:范林军  梅钰婷,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