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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2019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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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依法、严格保护生态环境,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产权,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按照国务院有关部署,省政府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产权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的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

  对《广东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等4部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附件1)。

  对《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等5部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省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项目

     2.省政府决定修改部分条款的规章项目

附件1

省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项目


附件2

省政府决定修改部分条款的规章项目

  一、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19891120日粤府〔1989142号公布)

  修改内容:

  将第三十三条中的“但不能以牟利为目的”删去。

  二、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1995629日粤府〔199551号公布,1998118日粤府令第35号修改)

  修改内容:

  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用水量未达到水表底度者按规定标准收取底度水费(水表底度由各城市自行制定)”删去。

  三、广东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办法(1999128日粤府令第55号公布)

  修改内容:

  (一)将第一条中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二)将第六条中的“不得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删去。

  四、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管理办法(2000918日粤府令第60号公布)

  (一)将第一条中的“和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二十七条中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二)将第十九条中的“不得以办学为名,进行营利性和其他违法活动”修改为“不得以办学为名进行违法活动”。

  五、广东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1991625日粤府〔199178号公布,19971231日粤府令第33号、2002528日粤府令第75号修改)

  修改内容:

  将第十条第一款中的“育林基金”删去。

  上述规章修改后,其条文顺序作相应修改。

全文链接:http://www.gd.gov.cn/zwgk/wjk/qbwj/yfl/content/post_260180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