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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大常委会立法保障散居少数民族权益

发布时间:2004-08-05 浏览数:890

    人民网2004年8月3日讯  2004年7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辽宁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该条例将于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现有51个少数民族成份,670万少数民族人口,其中散居少数民族人口496万。散居少数民族呈现人口多、大杂居、小聚居的特点。蒙古族、朝鲜族完整地保留并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回族等10个少数民族保持着其独特的清真饮食习惯。

  目前,辽宁省民族工作总体形势较好,民族关系和谐融洽。但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散居少数民族特别是民族乡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相对缓慢,与其他地区的差距有逐步增大的趋势;个别地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也没有得到完全尊重等等。

  针对当前辽宁实际情况,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出台的《辽宁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共28条,从政治权利、选人用人、发展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保障散居少数民族合法权益。条例突出三大特色:

  一是首次设立了民族乡发展资金。辽宁省的民族乡大多数比较贫困落后,需要采取特殊的扶持政策,推动民族乡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文化等项事业的发展。但现有的国家和省里对民族地区的经济扶持政策,主要都是对自治县的扶持。全省77个民族乡,有75个乡在自治县境外,大多数民族乡享受不到这些扶持政策。针对这种现状,条例规定,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民族乡发展资金,重点用于扶持贫困或边远地区民族乡的发展。设立民族乡发展资金,专项用于扶持民族乡发展,对于民族乡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都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在地方性法规中明确规定设立民族乡发展资金,这在全国尚属首例。

  二是解决了少数民族丧葬用地规划问题。按照国家民族政策规定,有回族等十个少数民族可以土葬。但近年来,原有土葬用地不够用,这一问题日益突出,急需解决。为此,条例规定,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有特殊丧葬习俗民族的丧葬用地。少数民族丧葬用地的解决,有利于维护民族的团结和社会的稳定。

  三是在保障城市散居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被拆迁人的权益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城市拆迁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始终是困扰各界的难题。有的少数民族有围寺而居的习俗,在这些地区进行拆迁更应慎重。为更好地贯彻国家民族政策和保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在城市散居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进行拆迁的,有关部门和拆迁人在作出拆迁决定前应当听取当地民族、宗教部门和当地散居少数民族居民代表的意见;拆迁应当尊重散居少数民族的习俗、宗教信仰和社会生活特点。

             新闻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