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申请接收实习人员资格
2024-09-06
项 目 |
内 容 |
业务名称 |
律师事务所申请接收实习人员资格 |
办事依据 |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广州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 |
申请人 |
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处) |
办理条件 |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尊崇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规范; 2、已通过司法行政机关的年度检查考核,且考核结果合格(新设立律所除外),完成会员登记; 2、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供实习人员实习的固定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 3、有满足实习人员需要的完备的实习指导计划和实务训练(首页律所位置盖公章); 4、具备符合规定的实习指导律师: (1)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尊崇宪法,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职责使命; (2)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严格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勤勉敬业,责任心强; (3) 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具备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在本市执业满一年以上; (4)已通过律师协会组织的年度考核,且连续三年考核结果为“称职”等次; (5)五年内未受到过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且执业过程中未受到过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中止会员权利的行业处分;党员律师五年内未受到过党纪处分; (6)五年内未受到过本会或其他律师协会禁止指导实习人员实习的处分; (7)未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机关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5、受到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或者训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自被处罚或者处分之日起已满一年的; 6、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中止会员权利的行业处分,处罚、处分期满后已逾三年的; 7、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处分,处分期限已满的; 8、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因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被问责后已满一年的; 9、未发生《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终止事由的; 10、已履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管理职责的; 11、未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相关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
材料目录 |
1、《广州市律师协会执业机构接收实习人员资格申请表》原件一份(表格样式1)附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计划和实务训练(申请表及附件首页律所位置加盖公章); 2、执业机构全部规章制度复印件一套(盖骑缝章); 3、如受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应附决定书及执行完毕的证明文书复印件一份。 以上材料需提供复印件的,统一用A4纸双面复印,并由律师事务所核对原件,签署“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由核对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
办理程序 |
申请人将相关书面申请材料在受理时间提交至市律协。 |
办理期限 |
1、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十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期间不计入办理期限。 |
表格下载 |
http://www.gzlawyer.org/“办事指南”---“实习”栏目 |
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
广州市律师协会业务培训部(申执组) 联系电话:020-83556042 电子邮箱:3592448146@qq.com |
受理时间 |
逢工作日的周一、周三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办公地址 |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37号越秀城市广场南塔805室 |
备注 |
1、办公时间的临时调整及业务要求请随时留意本会网站通知; 2、公职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处免于申报; 3、番禺、花都、增城、从化郊区(市)的律师事务所可提交各区的联络办查验原件后邮寄提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