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珠江律师违规执业受处罚
发布时间:2005-03-03 浏览数:1,516
广东省珠江市司法局日前下发文件,对在全市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期间违反有关规定的律师蔡某、聂某,分别作出行政警告处罚和通报批评的决定。2003年5月,蔡某受理了张某等19位受害人及家属委托的交通事故
赔偿案。双方签订了10%的全风险代理协议,委托权限为全权代理。蔡某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委托代理合同。当年5月28日,当事人按合同将12000元诉讼费汇入蔡某的私人账户。蔡收到汇款后,交法庭诉讼费8000元,余下4000元未交。最后,该案调解结案。被告方按民事调解书,两次结付赔偿款232235.6元,法院将款交给原告代理律师蔡某,并通知蔡某将款项速汇受害者家属手中。蔡某向当事人支付赔偿款187400元。余下的44835.6元,蔡某以收费过低为由私自扣留。
当年11月4日,当事人联名向蔡某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举报。经律师事务所主持双方调解,双方签订了收费补充协议,扣除补充收费部分外蔡某还应退对方33912万元。但蔡某仍不履行协议,仅付给当事人24500元。为追回应退还的9412元余款,去年4月,当事人向珠江市律师协会投诉。珠江市律师协会经调查核实,对蔡某提出了严厉批评,蔡某在所内的职务被撤。在再次支付5000元赔偿款后,当事人撤回了投诉申请。
聂某于2003年7月代理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该案属社会影响大的敏感案件,聂某未按有关规定将案件及时报告珠江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直到一年后,委托人准备集体上访,聂某知道后仍然没有报告。最后发生上访事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