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 首页 > 新闻播报 > 时事新闻

预警监测额度监管并举两道防线管住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发布时间:2003-03-28 浏览数:856

3月27日讯 对于一个保险公司而言,除了保费收入、净资产这些衡量指标外,还有一个指标很重要:偿付能力。中国保监会今天传出消息,2003年第1号令《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开始发布实行,这标志着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框架基本形成,保险监管向市场化、国际化和专业化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这是份很重要的部门规章,将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在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上,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这样表示。“确保保险公司具有足够的赔偿和给付能力,就是根本地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管住了偿付能力,就是抓住了保险监管的牛鼻子。” 所谓偿付能力,简单地说,就是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据悉,此次出台的规章是在《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试行两年的基础上,进行重大修订而成。 有关负责人介绍,修改主要包括六方面:明确有关概念和指标的含义及取值口径,产险的11个指标、寿险的12个指标都有所变动;改变了资产和负债的分类标准;改变了资产认可的假设基础、认可方式和计价属性;参照国际惯例提高了对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要求;完善了偿付能力预警指标体系、偿付能力报告制度;提出了对偿付能力不足公司分类指导的监管原则和各种具体监管措施。 按照新规定,监管系统将构筑起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监测的两道防线:第一道防线是通过预警指标体系,对偿付能力状态和变化趋势进行监测。指标超过正常范围的个数达到4个以上的公司,保监会将要求公司进行解释、提交改进报告,或者实施进一步的检查,以评估其偿付能力。 第二道防线是强制性的偿付能力额度监管。凡是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低于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保监会将根据其严重程度分别采取责令提出整改方案、责令分保、限制经营费用规模、责令拍卖不良资产、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直至责令停止新业务和依法接管等措施。 同时,今后保险公司的产品、业务范围、增设分支机构、资金运用渠道等审批事项也将与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挂钩,偿付能力是否充足将是一项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