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 首页 > 行业管理文件汇编 > 广州市律师协会工作规则

广州市律师协会业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13-01-28 浏览数:7,612

(2000年9月10日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业务委员会也称业务发展委员会,是直属广州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领导的若干个专门委员会之一。


   业务委员会是组织全市开展律师业务研讨、业务总结。业务培训、业务交流以及协助律师从事专业执业活动的律师服务工作机构。


   第二条 业务委员会的设立、调整、合并或撤销,由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条 为有效地拓展业务委员会的工作,规范业务委员会的活动,依照《律师协会章程》,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业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第四条 业务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完成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二)组织律师开展业务理论研讨活动或业务总结、业务交流、典型案例研讨活动;


   (三)组织律师开展业务理论培训或专业知识培训;


   (四)组织及引导律师从事专业执业,提出专业执业工作规范建议;


   (五)就律师参与立法、司法、执法活动及其他社会事务提出意见或建议;


   (六)协调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执业合作;


   (七)加强信息收集、整理、转达、咨询;


   (八)组织律师积极参与有关法律、法规草案的研讨、论证或立法听证活动;


   (九)对律师执业过程中的重大业绩给予表扬;对律师执业过程中的违规或过错给予批评,如认为有必要时,可建议律协纪律委员会或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惩处;


   (十)从事业务委员会决议通过的其他各项工作、活动,努力完成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布置的各项重大工作。


   第五条 业务委员会应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组织、设立、撤销有关的专业委员会,协助业务委员会实施其主要职责。


   第六条 业务委员会可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决定增设、合并、撤销专业委员会。报常务理事会备案,并由秘书处公布。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由五名以上委员组成,其中,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专业委员会的人选由业务委员会决定。


   第八条 律协秘书处业务部是业务委员会的行政工作机构,协助业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业务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专业领域的学者、专家和管理人士担任业务顾问。




                 第三章 委 员


   第十条 业务委员会由五名以上委员组成,其中,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副主任的人选由律协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十一条 业务委员会及其各专业委员会的委员由执业律师组成。


   第十二条 业务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委员,应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热心律协工作,热心律师业务服务活动;


   (二)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或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十三条 业务委员任期自律协秘书处公布聘任之日起,至常务理事会解聘之日止。


   第十四条 各专业委员会委员的任期自业务委员会公布聘任之日起,至本届届满之日止。


   第十五条 业务委员会委员和专业委员会委员以律师个人自荐或秘书处推荐,经业务委员会批准的方式产生。


   第十六条 业务委员会委员、各专业委员会委员,在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自动丧失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向业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二)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工作会议的;


   (三)连续两次无故不完成委员会布置的工作任务的;


   (四)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各项组织活动的;


   (五)因受到律协纪律委员会惩处或司法行政机关处罚或不称职而被业务委员解聘的;


  (六)被吊销律师执照的。




                 第四章 议 案


   第十七条 以下列方式提出的议案,业务委员会应予受理:


   (一)业务委员会委员个人单独提交的议案:


   (二)专业委员会委员三人以上联名提交的议案;


   (三)主管会长提交的议案:


   (四)律协秘书处提交的议案;


   (五)各专业委员会提交的议案。


   第十八条 任何议案应以书面方式提交给业务委员会的常设工作机构律协秘书处业务部。


   第十九条 业务部应按议案性质分类,分别及时交由业务委员会主任或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列入工作会议议程。


   第二十条 业务委员会主任应将收到的议案列入会议议程;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将收到的议案列入会议议程。


   第二十一条 任何议案在工作例会十天前提交的,可列入本次例会议程;不足十天前提交的议案,可列入下次例会议程。


第二十二条 在工作例会前,提案人撤销议案的,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说明撤销的主要理由。




             第五章 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业务委员会会议由业务委员会全体委员出席;主管会长、律协正副秘书长应出席业务委员会会议。


   业务委员会会议由业务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


   第二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会议由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出席;


   主管会长、律协正副秘书长可出席专业委员会会议;


   业务委员会委员在时间允许时,应出席各专业委员会会议;


   专业委员会会议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召开。


   第二十五条 业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例会和临时会议。


   定期例会每两个月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应按会议通知的日期召开。


   下列情况之一具备时,业务委员会主任应立即召开临时会议:


   (一)主管会长提议召开的;


   (二)律协秘书处提议召开的;


   (三)某专业委员会提议召开的;


   (四)业务委员会主任提议召开的。


   第二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例会和临时会议。


   定期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应按会议通知的日期召开。


   下列情况之一具备时,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应立即召开临时会议:


   (一)业务委员会提议召开的;


   (二)律协秘书处提议召开的;


   (三)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召开的;


   (四)三名以上的专业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的。


   第二十七条 业务委员会会议应由五分之四的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业务委员会的会议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过半数委员通过方为有效。


   业务委员会的决议应以公开表决或记名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业务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的会议通知应由业务部于开会前十天发给各位委员。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须以书面方式提出请假理由,并由主持人在会前向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宣读。


   第二十九条 业务部负责会议的记录,并将通过的决议事项以书面方式送交每位委员和有关部门。


   第三十条 会议记录应反映持不同意见的委员姓名及其主要理由。


   第三十一条 业务委员会应服从并实施律协常务理事会通过的有关决议;专业委员会应服从并实施业务委员会通过的有关决议。


   第三十二条 业务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可邀请其聘请的顾问或咨询委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三条业务部应配合实施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




             第六章 权利与责任


   第三十四条 委员的权利与责任:


   (一)有权参加其所任职的委员会会议,并享有表决权;


   (二)有权依据本规则提交议案;


   (三)有权监督委员会或业务部实施会议决议的进展情况;


   (四)有权对其所任职的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五)有权监督委员会使用经费的情况;


   (六)按时参加每次会议;


   (七)按时完成委员会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


   (八)每年至少提交一篇论文或业务文章;


   (九)收集本专业领域的资料、文件:


   (十)接受会员律师的咨询;


   (十一)不得损毁业务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声誉。


   第三十五条 主任、主任委员的权利与责任。


   除前条权利责任外,业务委员会主任、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还具有以下权利与责任:


   (一)制定本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案:


   (二)按时召集工作例会或临时会议;


   (三)提请批准本委员会委员的增补和撤换;


   (四)参与管理使用本委员会活动经费;


   (五)向律协常务理事会汇报本委员会工作,并向各位委员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六)完成律协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条 副主任或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或主任委员的工作。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业务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来源为律协会费、各项活动收入、接受赞助等。


   第三十八条 业务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原则上在年度预算内使用经费;超出年度预算的经费,需报经律协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三十九条 业务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市律协统一管理。




               第八章 业务活动


   第四十条 业务委员会可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或会议决议安排相应的业务活动;


   专业委员会可根据业务委员会的指派或会议决议安排相应的业务活动。


   第四十一条 业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应组织一次业务活动;


   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应组织一次业务活动。


   第四十二条 业务委员会主任应将年度业务活动计划通告给全体委员,并应提前十天将当次活动的具体安排向律协常务理事会和全体委员通报。


   第四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将年度业务活动计划通告给全体委员,并应提前十大将当次活动的具体安排向业务委员会和全体委员通报。


   第四十四条 业务部应负责就每次活动做出书面记录并形成书面纪要,于活动结束后报给律协常务理事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由市律协常务理事会授权业务委员会制定及解释,修改时间。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经市律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