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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瑞兴律师魏济民提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立法建议

发布时间:2020-02-12 浏览数:2,962

作为广州市越秀区人大代表,华瑞兴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魏济民近日拟向人大提出《关于修改《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二十五条 增加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文的立法建议》,详文如下:

立法理由

     2003年从广东开始蔓延的“SARS”病毒疫情,造成全球死亡919人,17年后武汉又重蹈覆辙,正经历“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高峰期。至202028日,据官方统计数据,“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已导致国内死亡724人。今年中国人过了一个特殊不安的“无语”年,但是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兼区人大代表,在中央电视台上看到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强调,“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要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新闻报道后,魏济民律师开始思考自己是否能为这场无情的疫情战争做点什么?那就是从广东 “SARS”和武汉“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大爆发中吸取教训,探讨如何通过建立、完善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立法,切断瘟疫病毒传染的源头,防患未来第三次瘟疫对人类的屠杀。

1、“SARS”和“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都以食用野生动物有关

    据广东抗击“SARS”的病毒疫情的英雄钟南山院士接受南方都市报记者采访时说道,2003年底“非典”的大清查行动中,确实在果子狸、獾等动物体内发现了非典冠状病毒。据媒体报道,2020年新型冠状肺炎病毒的元凶可能存在于武汉的华南海鲜批发市场(野生动物交易市场),极可能是寄生于蝙蝠体内的SARS类似冠状病毒,个别老百姓吃蝙蝠的陋习,在民间餐桌上屡有出现。中国科学院武汉病毒研究所发布最新研究成果表明:武汉新型冠状病毒在整个基因组水平上与蝙蝠冠状病毒的同源性为96%。这意味着本次动荡全国的新型冠状病毒很可能来源于蝙蝠。以上钟院士和中科院的观点中都考虑两次疫情与交易或食用野生动物有密切关联性。而近几年国外爆发的埃博拉病毒、流感病毒、鼠疫等这些致命传染病的源头也都和野生动物有关。

    2、从疫情发生的“食物链”源头禁止食用野生动物

    目前两次疫情已造成中国难以估量的巨大经济损失,在国际上也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印度国父圣雄甘地曾说过,一个国家的伟大和文明程度,先要从国民如何对待动物来判断;道家所说的“天人合一”,也是提倡人与大自然的和谐相处。个别国人确实需要马上停止滥杀乱吃野生动物的不良行为,保护大自然赐给人类的野生动物,认识到野生动物是人类命运的共同体。基于中国目前疫情的严峻形势,我建议,参考《刑法》和《治安处罚法》中将贩毒和吸毒、卖淫和嫖娼同样规定为违法行为的立法原则,同时借鉴20115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将醉酒驾驶将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从严从快制定执行醉酒驾驶入刑的立法经验,从法律层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通过修改《刑法》和《治安处罚法》来加大打击禁止捕杀、食用野生动物的执法力度。篮球明星姚明说的好: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作为中国公民,为加快公共卫生、社会文明建设进程,我呼吁,从疫病传播的源头上,打击以食用野生动物为目的的购买者和最终的食用者,斩断野生动物交易终端的利益链条,封锁野生动物将病毒传给人类的“食物链”途径,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立法依据:

1、《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要按照保护级别量刑,

杀害1级保护动物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杀害2级保护动物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杀害3级保护动物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独判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通过,自20001211日起施行,法释[2000]37)

为依法惩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第二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收购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购、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4《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1992212日国务院批准,199231日林业部发布,2011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拒绝、阻碍野生动物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二)偷窃、哄抢或者故意损坏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者设施的;
   
(三)偷窃、哄抢、抢夺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四)未经批准猎捕少量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5
、《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据20198

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生态平衡,倡导文明卫生的生活方式和良好的饮食习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是指下列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一)国务院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中依法人工繁育成功、能够大量饲养并经国家或者省级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食用且检验检疫合格的除外。本规定所称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立法方案:

 一、基于不改变目前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基本立法结构和突出打击疫情发生的“食物链”源头上食用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建议对法律、法规作出如下修改:

 1、《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食用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修改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知道或应当知道食用非国家保护野生动物,扰乱公共卫生秩序的(使用依法人工繁育成功、能够大量饲养并经国家或者省级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食用且检验检疫合格的除外);
  (三)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四)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3、《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1992212日国务院批准,199231日林业部发布)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修改为
  
(一)拒绝、阻碍野生动物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二)偷窃、哄抢或者故意损坏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者设施的;
  
(三)偷窃、哄抢、抢夺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四)未经批准猎捕或食用少量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二、基于 “SARS”、“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源头和传播与野生动物密切相关,建议国家林业草原局尽快修改野生动物保护目录,将蝙蝠、果子狸、穿山甲等相关病毒宿主的野生动物,纳入国家“三有”(即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野生动物保护目录中。

三、国家保护野生动物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建立长效机制,阻绝捕杀、食用野生动物泛滥,切断从野生动物传染人类的瘟疫源头。

1、国家公安机关应增加林业公安以下职责:设立打击食用野生动物的专业部门,专人负责打击猎杀、食用、杀害、出售、购买、经营、运输、携带、寄递的处罚、立案、审查工作。

2、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林草局、卫生健康委负责:对饭店、宾馆、酒店、餐饮业等特别是农家乐、农贸市场等场所,经营交易、生产出售、购买、食用野生动物行为进行监管、处罚,食用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食用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移送至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国家交通运输部:严查贩运、携带野生动物行为,一经查实进行处罚,严重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对网上交易平台、物流运输企业进行普法教育,禁止交易或寄递野生动物,如有违反,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鼓励成立各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公益组织,发动全民参与举报食用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

6、国家新闻媒体负责利用广播、电视、网络、自媒体、短信、微信等渠道宣传野生动物保护法,同时曝光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食用国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反犯罪案件,改变中国食用野生动物的不文明陋习,建立一个人类与大自然和谐共处的安宁社会。

(供稿:广东华瑞兴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