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发展与法制环境
发布时间:2004-07-14 浏览数:1,072
——首届法制经济论坛综述
丁 木
市场秩序与政府行为
按照古典经济学理论,市场最好让其自己运作,不要有外力干预,每个参与市场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在追求自身效益最大化的同时,市场就达到了最佳状态。但事实上,市场要达到最佳状态,有很多条件,联合国经济发展合作项目高级顾问、联合国经济事务部前首席经济事务专员赖尚龙先生在会议发言中认为,要达到市场最佳状态,市场主体首先要能够自由地进出市场,其次是能够根据自己的意志进行自由交换,第三是掌握充分的信息,遵守相同的规则,这个规则就是法律。如果在市场中,不守规则不仅不会受到处分,还会得到很大的好处,那人们就都会不守规则,结果大家都受损失。这时候人们希望有一个人来维持规则,这就是政府。
政府在维护市场秩序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阜阳假奶粉事件中,消费者自身对奶粉质量无法掌握充分信息,只有制造者才有充分的信息。而医院和工商局也很早知道此事,政府就有义务及时将信息告知公众,否则就是失职,应该承担责任。
政府要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包括货币稳定、价格稳定等宏观环境,也包括完善的法制环境。但赖尚龙同时也认为,政府参与市场同样有道德风险。市场呼吁诚信,市场主体要讲诚信,政府更要讲诚信,因为政府是社会的代表。
民营经济的维权与发展之路
当前,民营经济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一支令人瞩目的力量,随着宪法的不断修改完善,我国法律对民营经济发展的保护和促进力度也在不断加大,但是,据河南省民营经济维权发展促进会会长李学斌等人的调查,当前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受侵害问题仍比较突出,民营企业家对加强法律保护的要求十分迫切。李学斌说,目前立法上对民营经济的保护尚不配套、不平等,法律对公私财产的保护不尽一致,维权制度也缺乏统一性;政府侵权时有发生,民营企业对此无能为力;同时一些民营企业经营者自身法律意识淡薄也是很大问题,如违规操作,从而导致自身权益受损却无法得到救济。他认为,切实改善民营经济的法制环境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具体而言,就是要以宪法为指导,加强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立法工作;坚持适用法律统一原则,对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给予平等保护;坚持依法行政,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在全社会树立尊重民营经济和保护私有财产的观念;此外,民营企业自身在改善法制环境方面也要有所作为,依法经营,诚信为本,同时建立并通过民间商会、行业协会等加强内部自律和规范引导,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敢于依法维权。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李国强就民营企业如何参与国有企业改革谈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是解决国有企业问题的钥匙,只有推动了民营企业的发展,才能解决国有企业问题。政府要为民营企业的发展创造真正的公平环境,政府也要讲诚信。李国强特别指出,参与国有企业改革,还要反思一下经营理念问题。成功的企业,都十分重视企业文化,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首先要进行理念的整合,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各有不同的企业文化和经营理念,如果不进行有效的整合,就会在经营中产生冲突。国有企业实际上是官僚文化、机关文化,在改制中一定要打破这种东西。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也是一个博弈的过程,民营企业在发展时,一定要明确自己的发展战略,不能盲目并购,要做好行业分析,准确定位。对于当前普遍关心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李国强认为,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涉及到价格问题,现在常提国有资产流失,但如何才能称为流失?价格怎样定才为合理?一方面,要启动社会监督体系,另一方面,应该把国有企业当做一个商品来对待,这就要把它拿到市场上去,由市场来定价。
中小企业如何做大做强
对于一个有进取心的企业家来说,把企业做大做强是其梦寐以求的,但对中小企业来说,在市场竞争如此激烈的情况下,如果没有正确的战略,将难以走上成功之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宏观经济研究院研究员、著名经济学家俞建国从微观与宏观两个层面探讨了中小企业做大做强之路。
他认为,在微观层面上,要加强企业的组织性,经营者必须成为战略型的企业家。我国目前中小企业负责人绝大多数都是无师自通的农民企业家,往往通过个人的天资和勤奋,以血缘、地缘和人缘关系为纽带,在企业内部实行家长式的管理。在管理对象大部分是刚刚从农业中转移出来的劳动力时,他们还能够发挥个人英雄式的作用,但随着工业化的推进,我国中小企业将逐步由劳动密集型向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以及高新技术密集型转化,劳动者的素质不断提高,这就要求管理者自觉适应这种变化,逐步调整与被管理者的关系,从而完成由“英雄”到企业战略家的转变。在宏观层面上,企业家要审时度势,把握好时代的脉搏,通过对形势的准确判断,做出正确的决策。他认为,当前我国社会形势对企业发展既有有利因素,也有不利因素。有利因素是政府有较强的政治动员能力和组织能力,社会环境较为稳定,有世界最大、增长速度最快的国内市场,以及我国正逐步走向法治社会等;不利因素是政府习惯于行政指挥而不善于市场管理,我国长期缺乏法治传统,个人缺乏公民意识、规则意识和契约意识,合作能力较弱,而且国土资源开发过度,后备资源严重不足。我国加入WTO后,我们能否将过去所习惯的情、理、法加以调整,去适应很不熟悉的新规则,这也是一个严峻的挑战;而我们自身能否建立起一套既适应市场经济又适合自身文化传统的法治体系,则是一个更大的挑战。技术可以引进,科学可以引进,但法治的引进却不那么简单,因为它往往与一个民族的文化传统密不可分,因此,就这一层意义上说,加入WTO将是整个中国社会的组织性——一个试图适应市场经济的社会组织所面临的挑战。
俞建国还指出,国内一些人认为,家族企业是一种落后的企业制度,必须转变成现代企业制度才行,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当今世界,家庭企业仍然是最主要的企业组织形式,在美国占到90%,美国上市的最大企业中也有40%是家庭企业,在世界500强中,有175家是家庭企业。家庭关系在私人企业中不仅是正当的,而且如果处理得好,还可以发展成为一种企业文化,成为企业发展的一笔宝贵财富。当然,如果把家庭关系带进社会关系、国有企业甚至政治关系中,那就会有很大的弊端。
公司法的灵魂是资本真实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著名法学家江平谈了公司法中的若干法律问题。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是有限责任的公司,有限责任的公司更多体现的是资本的信用,因此公司法的灵魂就是资本真实,如果资本不真实就谈不上信用。所以,无论是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公司法首先要规范的就是出资者的责任。无论是对企业家,还是对政府和法律部门来说,对于以资本为信用的公司,既要看出资人出资了没有,也要看出资后财产是否转移,是否抽逃资本。现在有人建议在公司法修改中规定隐名股东,即出资人实际出资但在名义上可以不是股东,江平认为这很危险,股东资格认定应以股东名册登记为准,否则会带来混乱。
我国法律规定,以虚假的出资、验资证明骗取注册,或者出资以后抽逃资本,或者没有向公司实际转移出资的财产所有权的,公司的主管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要负法律责任。如果将股东的这种出资责任再进一步深化的话,就是控股公司作为股东,对于被控公司应当承担何种责任。现在国有企业抓大放小,小的可以变为民营企业,变成职工持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而大的则形成了控股集团、控股公司,国有企业现在占主导地位的就是控股公司,而民营企业逐渐壮大也必然要走向控股公司的模式。在控股公司与被控公司之间,世界各国法律都规定了特别的义务和责任,而非一般的股东责任。如美国法院的判例规定,子公司的财产如果不足以抵债,必须先偿还给自身的债权人,母公司对于子公司的债权,只能是次级债权,不能是优先债权,子公司只有在偿还了对外的债务以后,才能清偿对母公司的债务,否则便是违法。但我国公司法目前对控股公司与被控公司的法律关系还缺少特别的规定,在下一步修改中将会加以补充和完善。
————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