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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之“征用”法律问题简析

发布时间:2020-03-05 浏览数:2,301

全国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这段时间正值高校寒假,大部分学生已暂离宿舍。鉴于当前疫情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在急需隔离病患或疑似病患的相对独立空间之时,部分高校暂时空闲的学生宿舍被当地政府征用,作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隔离点。

征用过程中,随之出现了对学生私人物品应该如何合理处置,以及怎样合理使用被征用的宿舍等问题。笔者拟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出发,扼要分析与此相关的征用法律问题。

一、征用他人财产法定情形

国务院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为了公共利益、控制传染病疫情或应对突发事件需要的时候,可以有偿征用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包括不动产与动产。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17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因此,只有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之时才能对不动产或动产进行征用,而且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也应当就征用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

其次,新冠肺炎是传染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45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据此,只有在为了控制传染病疫情需要,才能由国务院对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财产(即房屋、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征用并应依法给予补偿,同样地在征用结束后能返还的亦须及时返还。

再者,本次疫情也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2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第52条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由此可见,在处置突发事件必要时,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有偿地征用应急救援所需的单位与个人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等。

二、合理使用被征用财产和依法保护被征用人权益

1、征用应符合行政法原则。征用既是具体行政行为,就应当遵循我国行政法中比例原则,在追求目标实现时应当尽可能小地影响当事人的利益,要考虑征用的手段与征用目的之间是否具备妥当性、必要性及均衡性,不可顾此失彼,不可忽视了个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不可疏忽了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更不能因征用导致财产核心功能的丧失。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1条所规定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具体而言,既要克制征用的范围、时间,又要尽可能减少使用时对财产本身、对相关人员财产的侵害。比如,对学生宿舍的征用则应该尊重学生的个人隐私、保护好学生的个人财产,如以急需为由而粗暴处置学生个人物品不但有违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的基本原则,伤害学生感情,还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2、征用是暂时性的,有偿的。征用是指财产使用权的暂时让渡,而不是转移所有权,所以被征用的财产是需返还的。征用同时是有偿的,从上述多部法律规定可知,征用必须给予合理补偿的。至于补偿标准,我国法律仅做了原则性规定,实际执行一般遵循依法、合理、公平,再兼顾各地具体情况作出。不管如何,笔者认为补偿方案至少应得到被征用人的事前或事后认可,而不是征用部门单方面决定即可。

3、征用结束后, 应及时返还财产;如造成财产的毁损、灭失的,还应当给予补偿。此处的补偿对针对财产的毁损、灭失,不同于前文所述针对使用权暂时让渡的经济补偿,两者并不等同也不可相互替代。前文的补偿只要是征用就一定会产生,而此处的补偿则只有财产发生毁、损灭失才会产生。就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4条规定到“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4、违法征用,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3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8.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作者: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