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宣传宪法推进依法治国
发布时间:2004-04-02 浏览数:1,680
编者按 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广泛深入地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活动,司法部、中国法学会3月30日在京联合举办了首都法学界学习宪法座谈会,邀请首都法学界部分专家学者畅谈学习宪法的心得体会,以及修改宪法的重要意义、总的原则和宪法修正案的精神实质。司法部部长张福森、中国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刘飏出席会议并讲话。司法部副部长胡泽君主持会议,中纪委驻司法部纪检组组长岳宣义参加会议。 本报今天特辟专版,刊登首都法学界部分专家学者在座谈会上的发言。 宪法的重要发展 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民经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家福 宪法修正案集中了人民意志,反映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和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体现了时代精神,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国家指导思想。这是本次修宪对我国宪法的第一个重要发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最新成果。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写进宪法,确立其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反映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意愿,为全国人民在新世纪团结奋斗提供了共同的思想基础和行动纲领。赋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宪法地位,从宪法高度保证我们国家始终不渝地坚持代表先进生产力的要求,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一定能够实现民族伟大复兴的伟业。 明确规定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是本次修宪对我国宪法的第二个发展。私有财产是人的生存发展和体面生活的基础,是人从事经济活动的前提,是人做善事、从事公益活动的重要物质条件。把“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写入宪法,不仅可以调动亿万人民创造、积累、爱护财产的积极性,而且可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从宪法上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提供财产所有权的制度保障。 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这是本次修宪对我国宪法第三个重要发展。我们党和国家一贯尊重和保障人权。我国宪法对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早已作了广泛的规定。我国的人权立法和人权事业已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这次修宪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这是我们国家对人权的尊重与保障的坚定立场和崇高职责的最高层次的宣示与承诺。 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规定。这是本次修宪对我国宪法第四个重要发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辩证统一的,是相辅相成的。如果说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础和重要条件,那么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则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发展的推动力和保障。 尊重人权重在保障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巫昌祯 修改宪法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为世人所瞩目。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是这次修宪的最显著的亮点之一。“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同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是一脉相承而又与时俱进的科学体系,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最新成果,是引导全国各族人民实现新世纪宏伟蓝图的指导方针,其意义重大而深远。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现代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新中国成立之初,百废待兴,民主与法制建设处于初创阶段,而宪法就已确立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基本原则。进入改革开放时期,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迎来了春天,特别是二十世纪的90年代,国家陆续颁布了一系列保护人权的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以及劳动法等。这表明我国保护公民人权的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同时,我国先后加入了21个国际人权公约,并用实际行动作出了承诺,在国际社会产生了强烈的影响。 2003年,我国又出台了法律援助条例等公民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把制定农民权益保障法、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列为本届的立法规划。这些举措表明党和国家十分关注人权,特别关注那些处于弱势的公民的权利保障,法律的“以人为本”、“人文关怀”更加凸现出来。 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意义重大 社科院人权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信息法学研究会会长刘海年 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使之成为宪法原则,进一步加强了我国人权保障,其意义十分重大: 有利于人权法制的完善。宪法修正案使党提出的“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全国人民的意志、国家意志,具有宪法效力。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我国立法机构将根据这一宪法原则,修改、补充和完善相关法律。 有利于公民的人权意识的提高。宪法修正案在“保障人权”之前增加“尊重”一词,体现了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它有两点含义:其一,强调维护人的尊严,维护人格权,如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强调社会主义国家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地位;其二,“尊重”一词,包含有更多内在的道德因素,要求人民对保障人权,无论是进行制度设计、完善法律,执法、司法或其他活动,都要提高自觉性。 有利于国家机关更好地履行保障人权的使命。宪法修正案强调国家对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作用,十分正确。从整个历史进程可以看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都有特殊作用。我国作为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更是如此。它是在人民的支持下,由军队和国家机构组成的、掌握立法、执法、司法大权的强有力的组织体系。人民只有通过国家机构的运作,才能将应有权利,上升为法律,成为法定权利;只有通过法律的调控,建立相应的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各项社会、文化和科学事业,才能为人权的享有提供制度保障和物质保障,才能将法定权利变为人民实际享有的权利。 为了最广大人民的权利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徐显明 这次宪法修改有几个特点是非常明显的。一是自始至终坚持党的领导,宪法修正案在内容上是以党的成熟理论和经验为依据的;二是严格履行法律程序,在修宪过程中,把党的建议程序和人大修改宪法的程序结合在了一起;三是体现了最广大的民主。 这次修宪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了宪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宪法的精神是完全一致的。“三个代表”的本质就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从法律上讲,执政为民应该是为最广大人民的权利,要求所有机关单位的活动都应该围绕保护人民权利这一宗旨。立法应该表达人民的权利,用立法的方式把人民权利展示出来;执法为民就应该是落实人民的权利,行政活动应该是用所有的手段落实人民的权利;司法为民也就是人民权利受到损害时,通过司法程序给予补偿和救济。这三个环节加上法律监督,都是围绕人民的权利进行,这就是执政为民,也就是“三个代表”的精神。 从这次修宪可以看出,我国的人权体系正在走向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关于私有财产权的问题;二是将“国家建立健全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写入宪法;三是此次修宪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宪法。这一规定与前述有关规定一起,使得我国人权体系更加完整。 深入领会修宪精神推动刑事法治进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 刑事法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基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以及社会制度和公民的基本人权息息相关。如何在刑事法治建设中贯彻修宪精神,对于刑事法治的进步与完善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入宪,在宪政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说,此次宪法修改,无论是序言中对国家指导思想的重新阐述,还是对基本经济制度的调整,乃至在宪法中确立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都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充分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宪政意义,必然要在刑事法治建设中予以贯彻。 在刑事法治中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首先就要对我国现行的刑事政策进行适度调整。即以是否能够体现先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是否能够体现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需要,是否能够体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需要,作为制定刑事政策的主要标准,这也是今后刑事立法、司法、执行等方面应当坚持的原则。在刑事法治中体现先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就是要对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市场经济主体予以平等保护,清除刑事法制中计划经济的残余,充分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对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要予以坚决惩治,保护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健康发展。在刑事法治中体现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需要,就是要以人类的先进文化作为刑事法治的伦理根基,积极借鉴世界上的先进法律文化,并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精华部分相结合,建立符合中国国情和未来发展需要的优良的刑事法治文化。在刑事法治中体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需要,就是要在刑事立法、司法、执行等方面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尊重和保护人权,反对重刑主义、滥用刑罚,切实发挥刑事法治的人权的保护和保障机能。 加强行政法制推进政治文明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姜明安 宪法修正案将推动政治文明的发展与推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一道(三者协调发展)确定为我国的长期发展目标和任务,这有着极为重大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在目前,为了实现宪法提出的“三个文明”协调发展的要求,我们需要在下述领域加强行政法制: 健全和完善行政程序法,以正当法律程序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在程序法制方面,目前我们已经在行政立法、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领域,制定了单行的行政程序法,建立了行政法制,但在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规划、行政给付、行政合同、行政裁决等领域,还都尚未制定专门的、完善的程序法,更尚未制定规范整个行政行为程序的基本法———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我们目前发生的许多问题,如腐败问题、滥用权力问题等,其根本原因之一即是权力缺乏程序制约,因此,我国行政程序立法迫切需要加快步伐。 健全和完善行政组织法,以法律控制行政权力的膨胀和行政职能的扩张。缺乏法律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职权、职责的严格规范,就可能导致行政权力的不断膨胀和行政职能的不断扩张,以至在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出现了“争权夺利”以及“争权夺利”另一极端———互相推诿、互相扯皮的现象。为此,在政府机构改革完成以后,有必要重视对行政组织法的研究,加强行政组织法的立法。 健全和完善公务员法,以法律规范国家管理人才的选拔、考核、任用。公务员是国家公权力的主要行使者,公务员的素质对一国政治文明的影响甚巨。而公务员法通过对公务员权利义务及公务员录用、考核、培训、奖惩、晋升、辞职、辞退等人事管理行为的规范,对公务员素质的保障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为此,我们必须加紧我国公务员法立法,尽快建立起包括公务员法总法和公务员管理各项单行法的完整公务员法法律体系。 健全和完善行政法制监督、责任和救济法,以法律保障公权力的依法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实现。现代政治文明要求,有权力必有监督;有权力必有责任;有权利必有救济,不允许公权力无限制、无制约滥用和公民权利无救济、无保障。因此,在行政法制监督、行政责任和行政救济领域,我们一方面需要及时修改不适应今天政治文明要求的法律,另一方面需要抓紧制定体现政治文明要求的新法律。 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 北京大学副校长、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吴志攀 我国先后颁布过4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现行宪法有4个宪法修正案,即1988年的修正案,1993年的修正案,1999年的修正案和最近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在宪法中,国家对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的表述是逐渐完善的。本次宪法修正案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权的表述非常好。我国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对四大家族的财产和对民族工商业者的财产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政策。在“文革”期间,由于受到来自左的思潮的影响,提出过一些不适当的口号,1975年的宪法也体现出了左的色彩。1982年宪法对这些问题开始纠正,后来的几个宪法修正案对此内容的表述逐步完善起来。从修宪的过程可以看出,我们的思想认识是一直沿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过程而发展的,这一点有比较清晰的发展轨迹。 新宪法修正案对政府公务员提出了非常迫切的任务,我们的公务员应尽快学习新宪法修正案,努力提高包括对于人权保护的认识,提高对于公民合法财产权保护的认识。 最后,在贯彻学习新宪法修正案的时候,还有一个特别机制要抓紧建立,这就是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需要有一些配套的法律机制配合。否则,只有宪法,而没有配套的法律机制,宪法依然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第四次宪法修改的时代特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会长曾宪义 此次宪法修改是对改革开放以来实践经验的全面总结。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在复杂的国际环境下,集中精力从事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历史成就,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积累了丰富的历史经验。此次修宪对改革开放以来的历史经验做了全面的总结,并在此基础上,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了宪法,作为我国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提出了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强调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规定了紧急状态制度等。所有这些内容都是对改革开放这一时代主题的积极回应,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积极探索。 此次修宪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走向成熟的集中体现。在不改变现行宪法基本框架、基本制度、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根据变化了的形势需要,通过民主的程序,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进行修改,是党的领导与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将为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有力的制度保证,是宪法稳定性与适应性的统一。在宪法修改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充分发挥了民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自觉维护宪法的权威,修宪过程本身也成为维护宪法权威的典范。 此次修宪是对科学发展观的全面落实。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而实现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修改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协调发展,坚持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以人为本,就是要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人民的多方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宪法修正案中,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等等。这些条款纳入宪法,集中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而实现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宪法修正案的特点和意义 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会长张庆福 从宪法修正案的内容来看,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体现了与时俱进,突出以人为本、保障人权的基本价值理念,充分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宪法的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提供了最基本的宪法依据。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不仅体现了我国宪法的社会主义特征,也反映了我国宪法具有鲜明的时代精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脉相承,是马克思主义在当代中国的生动体现。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完全符合社会主义宪法以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为指导的立宪精神,充分反映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集中体现了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进一步完善了公民财产的保护制度。这主要表现在:第一,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就大大增加了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力度,把公民的私有财产上升到“宪法权利”的高度来加以保护。第二,宪法修正案将原来的“保护公民财产的所有权”的规定修改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这就扩大了公民财产的保护范围。第三,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对公民财产的因公征用补偿的规定,这使我国关于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规范进一步完善了,从而加强了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宪法修正案的这些规定,一方面强化了政府依法行政的法律意识,限制了政府随意侵犯或剥夺公民私有财产的行为;另一方面又为市场主体积极地参与市场竞争,充分利用市场资源来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提供了宪法制度上的保障,将会极大地推动我国政府和全社会公众对公民个人私有财产的尊重,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壮大注入新的活力。 从以人为本的宪法观念出发,将党的十六大报告所确立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写入了宪法,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怀,也进一步充实了宪法修正案所提出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的基本内涵,丰富和深化了现行宪法在保障人权方面的重要价值。 紧急状态入宪具有重要意义 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莫纪宏 此次修宪将现行宪法第62条、第80条和第89条有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有权依据宪法规定决定戒严,国家主席有权依据宪法规定发布戒严令的规定修改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有权依据宪法决定进入紧急状态,国家主席有权依据宪法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对于完善我国紧急状态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首先,不仅规范了我国现行宪法中有关紧急状态制度的规定,使我国现行宪法关于紧急状态制度的规定具有了更加严密的科学性,而且还为统一目前处于分散立法状态的紧急状态制度提供了基本的宪法依据,体现了宪法修改的科学精神。 其次,有利于依据宪法的规定,根据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标准,来制定统一的紧急状态法,为我国紧急状态制度立法的系统化、科学化提供了必要的宪法依据。 最后,有利于在实施紧急状态时贯彻法治统一原则,有利于强化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紧急权力的法律意识,有利于保护公民宪法和法律上的权利。宪法是根本大法,它通过调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基本宪法关系来建立和维护社会的基本秩序。紧急状态制度在宪法中得到了明确的肯定,就意味着一切国家机关、组织和公民个人都必须以宪法的规定为依据,自觉地按照宪法的规定来行使紧急权力,履行在紧急状态时期应尽的法律义务,从而提高政府应急管理工作的水平和效率。 总之,紧急状态入宪,不仅仅只是将“戒严”改成“紧急状态”的词语修改问题,更重要的是这种修改确立了一项基本的宪法原则体现了宪法的根本法特征,强化了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法律权威和突出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依宪治国”的现代法治精神的要求。 充分重视公民权利 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主任方向 法律是什么?宪法是什么?马克思说,法律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列宁说,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我们党作为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始终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从宪法意义上讲,就是为了确认公民权利、保障公民权利和发展公民权利。宪法修正案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贯穿着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根本准则。在宪法中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把党的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写入宪法,充分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党的主张与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的统一,充分反映了我国宪法确认公民权利、保障公民权利和发展公民权利的社会主义本质。 确认公民权利,要靠宪法的制定、修改和完善;保障公民权利和发展公民权利,更离不开宪法的贯彻实施。我们拥有一部符合中国国情,体现时代特征,以人为本、充分重视公民权利的好宪法。我们要让全民领会、理解和切身体验宪法的意义,这就是我们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义务,这就是我们国家公务人员的义务。提高全民的宪法知识,让全民领会、理解宪法的意义,需要我们进行卓有成效的宣传,而提高全民的宪法意识,让全民切身体验宪法的意义,更需要我们付出坚持不懈的努力。当务之急要提高国家公务人员的宪法观念,以提高国家公务人员的宪法意识带动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更重要的是,国家公务人员要带头遵守宪法,真正把宪法作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坚持依法行政、执法为民、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以自己实实在在的行动,让全民实实在在地体验宪法的意义,让全民在生动的宪法实践中深刻领会、理解宪法的意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确保宪法的全面贯彻实施。 修宪体现了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 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副所长郑霞泽 这次宪法的修改,在新世纪新阶段的关键时刻,把党的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写进宪法,把改革开放的实践中取得的、并被实践证明成熟的重要认识和基本经验写入宪法,充分体现了宪法的稳定性与适应性的统一,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统一,充分发扬民主与严格依法办事的统一,体现了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我们相信,经过修改的宪法将更加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适应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一定能够更好地发挥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重要作用。 第一,“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载入宪法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各族人民在新世纪新阶段继续团结奋斗提供了共同的思想基础。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序言,确立其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实现、满足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本质、为全党全国人民在新世纪新阶段继续团结奋斗提供了共同的思想基础,实现了国家指导思想上的又一次与时俱进,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第二,宪法的修改充分体现的以人为本思想,使宪法成为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法宝。《修正案》增加的国家建立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即是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重要内容,也是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推动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突出反映了党和国家对人民最根本利益的高度关切,反映了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有利于维护和实现社会公正。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