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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律师协会公益法律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14-09-24 浏览数:8,051

2014518日广州市律师协会第八届常务理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指导和推动我市律师关注并参与社会公益法律服务事业,自觉履行法律工作者肩负的社会责任,充分体现律师行业在和谐社会发展中的影响力,进一步巩固和树立律师良好的社会形象,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成立广州市律师协会公益法律工作委员会,并依据《广州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广州市律师协会公益法律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益委”)是广州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常务理事会直接领导下的工作委员会,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汇报工作,工作受市律协监事会监督。

第三条  公益委的工作对象是市律协全体会员,组织律师开展公益法律服务和履行社会责任相关工作,秉承公开、公平、公正、非营利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公益委的设立和撤销由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五条  担任公益委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市律协会员资格;

(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热爱律师事业和热心律师行业工作;

(三)执业五年以上,且近三年无不良执业记录;

(四)热心律师行业的公益法律服务工作,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五)有必要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益委的各项工作;

(六)自觉遵守和服从市律协章程及各项制度的管理要求。

第六条  公益委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至三名,秘书长一名,委员若干名。任期与市律协常务理事会任期相同,可以连任。

第七条  公益委主任与副主任由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决定任命。

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

委员由主任会议拟定候选名单,由主管副会长审批同意后报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备案。

秘书长由主任会议从委员中指定。

委员申请辞去公益委委员职务的,经全体委员会议同意后,报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备案。

第八条  公益委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动终止:

(一)一个年度内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不参加公益委全体委员会议、活动的;

(二)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被司法行政机关处罚或市律协处分的;

(三)无故不完成公益委工作任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有严重违反本规则行为的,或有其他影响公益委声誉行为的;

(五)丧失市律协会员资格的;

(六)依据律协章程及有关规定不宜再担任公益委委员职务的。

第九条  公益委主任、副主任具有本规则第七条情形的,由市律协常务理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公益委的工作职责:

(一)关注与公共利益、社会领域相关的法律问题,组织律师开展研讨活动;

(二)指导、协调我市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工作;

(三)开展与相关部门的业务交流和学习;

(四)收集、整理、宣传我市律师在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方面的材料及先进典型;

(五)执行市律协的有关决议,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公益委主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委员会的定期会议及临时会议;

(二)召集主任会议;

(三)提名副主任、秘书长增补人选;

(四)执行全体委员会议的决定,向委员布置工作;

(五)提议本委员会委员的增补或撤换;

(六)缺席委员会会议时,指定副主任代为履行职责;

(七)定期向主管会长汇报工作;

(八)代表公益委向市律协常务理事会汇报工作;

(九)代表公益委向市律协理事会述职;

(十)其他应由主任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  公益委副主任根据主任会议分工情况,协助主任工作。经主任委托,副主任可负责全面工作。

第十三条  公益委秘书长的职责是:

(一)负责会议的安排;

(二)负责公益委日常联络、沟通、协调工作;

(三)列席主任会议、全体委员会议并记录会议内容;

(四)传达、落实全体委员会议决策;

(五)履行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公益委委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积极参加委员会召开的各种会议和活动;

(二)对委员会工作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三)完成委员会安排的各项工作;

(四)积极为委员会的计划和工作建言献策;

(五)积极为广州律师的公益法律服务工作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六)不得利用委员的身份为本人或律师事务所所牟取不正当利益;

(七)不得从事有损公益委或律师行业声誉的活动。

公益委主任会议由主任视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形式多样,可通过电话、网络等形式进行。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布置的工作,研究、落实完成工作的具体计划、措施,并提交全体委员会议审议

(二)草拟公益委本届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提交全体委员会议审议;

(三)为完成工作计划,商议、部署具体的人员安排和工作步骤;

(四)推荐公益委委员人选;

(五)对公益委日常工作事宜作出安排;

(六)其他需提交全体委员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四章   工作方法和程序

第十五条  公益委全体会议采取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形式。定期会议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可根据情况需要召开。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由主任指定一名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委员因事不能出席工作会议的,须事先向主任书面请假。

第十六条  公益委全体会议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作出的决议,经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为通过。下列事项须经公益委超过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同意方可通过:

(一)公益委的本届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公益委工作的预算与决算;

(三)制定、修改各项涉及公益委工作规则等有关建议;

(四)按规定提请罢免委员;

(五)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公益委工作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及全体参会委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名后存档。委员会秘书长应于会后把会议纪要以及出席情况书面告知其他未出席委员,便于其他委员了解和监督。

第五章   活动经费

第十八条  公益委每年按市律协常务理事会规定的时间提交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和活动经费预算方案,待市律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公益委的活动经费由市律协拨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市律协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规定的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市律协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