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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侵害农民合法权益案(事)件发生 国税总局提出征税“十不准”

发布时间:2002-12-20 浏览数:1,123

  12月19日讯(记者樊荣)为落实十六大报告中关于“继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利益”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严防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发生。   《通知》要求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的领导,尤其是一把手要切实负起责任,在农业税征收过程中,绝不允许有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事)件发生;要建立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要尊重纳税人权利,体恤农民群众,依法征税,文明征税,坚持“十不准”———   不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扩大税收范围;不准多征、提前征收和摊派税款;不准该依法减免税的不减免;不准收税不开票和收税打白条;不准搞税收承包;不准非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准动用警力、警具收税;不准随意扣人、扒粮、扒物、牵牲口;不准乱罚款;不准利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收取其他费用。要加强对农业税收征管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建立和实行农业税收执法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