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将于明年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2-11-09 浏览数:1,064
记者从工业和信息化部获悉,《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今天对外公布。根据该办法规定,在省(区、市)范围内通信的业余无线电台,由设台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通信范围涉及两个以上省(区、市)或者涉及境外的业余无线电台,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的设台审批。
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政法司巡视员李国斌介绍,目前,我国主要依据原国家体委、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1982年发布的《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规定》和1992年发布的《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对业余无线电台进行管理。这两个文件制定较早,随着业余无线电台使用及管理情况的变化,上述两个文件的相关制度安排与业余无线电台使用及管理需求之间的脱节严重。这两个规定设立的无线电运动协会受理,和预审核业余无线电台设置申请的制度,已经不适应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工作需求,需要进行调整。
此次《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对于业余无线电台的使用进行了规范。《办法》禁止业余无线电台发送、接收与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无关的信号,从事商业或者其他与营利有关的活动。业余无线电台的通信对象应当限于业余无线电台,但在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业余无线电台可以和非业余无线电台通信,应及时向所在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其通信内容应限于与抢险救灾直接相关的紧急事务或者应急救援相关部门交办的任务。
据悉,《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将自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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